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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幼儿园受伤 家长索赔遭拒 幼儿园举证不能,法院判赔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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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幼儿园就读的第二年,段林林(化名)在上学期间意外受伤了。一年后,司法鉴定其所受损伤为十级伤残。为维护儿子的合法权益,段林林母亲将幼儿园告上法庭索赔。幼儿园则辩称已尽到相关必要职责,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在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苏甜的介入和帮助下,法院判决幼儿园承担八成的赔偿责任,赔偿段林林6万余元。

家长 :

孩子幼儿园受伤索赔未果

时年5岁的段林林2015年9月入读长沙市某幼儿园。2016年9月28日,老师带领孩子在户外活动结束后返回教室,途经二楼阅读室,段林林被后面跑来的小朋友撞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老师立即通知了段林林母亲郑彬彬(化名),并将段林林送至省人民医院。经诊断,段林林左手手肘处骨折。当日,幼儿园园长、老师与郑彬彬商量后,决定将段林林送至浏阳骨伤科医院接受治疗。

2017年8月9日,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林林所受损伤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大约需要3000元。此后,郑彬彬与幼儿园就赔偿事宜协商多次未果。

为维权,郑彬彬委托律师起诉幼儿园,诉请法院判令幼儿园赔偿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8万余元。

开福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幼儿园 :

事后已尽到必要职责

对于郑彬彬的索赔要求,幼儿园不接受并认为,段林林受伤纯属意外,幼儿园已尽到必要的教育、管理义务,拒绝承担责任。

在一审答辩过程中,幼儿园拒赔的理由是:当时当班老师正照看20多名幼儿,事发突然,来不及阻止事故发生。段林林摔倒后,老师马上抱其到医务室,并及时通知家长,将段林林送医就诊,支付医药费,已尽到必要职责。”幼儿园认为,整个事件并无伤害故意,园方没有管理上的过错。

同时,幼儿园提出段林林伤情轻微,恢复良好,不应按照十级伤残确认赔偿标准,申请法庭组织对段林林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此外,即使幼儿园要承担责任,也应该是次要责任,段林林家属的各项赔偿请求数额过高。

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提交了两项关键证据:因为父母在城镇工作、居住超过一年,段林林在城镇生活学习超过1年的证据。这两项证据决定了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苏甜说,段林林虽是农村户口,但法院在计算伤残赔偿金时,是依据城镇户口标准计算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幼儿园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段林林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幼儿园提出了上诉。

律师 :

理应有更高安全保障义务

此案二审过程中,苏甜作为段林林的委托代理人,在答辩中提出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原审程序并无违法之处的”的意见。

苏甜认为,一方面,幼儿园本应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幼儿园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对相关场地、服务和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本应要求更高。”苏甜说,幼儿园没有其他监护人协助,理应负有更高标准的看护义务和救助义务。

另一方面,幼儿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安全监管责任。幼儿园在上诉状中称因当时的当班老师和保育员照看的小朋友过多,看顾不过来,来不及阻止事故的发生。对此,苏甜认为,既然照看不过来,就应增加老师或者减少学生,以更好地尽到安全监管义务,而不应该以此为由推卸责任”。

另外,对于幼儿园质疑段林林的伤残鉴定结果,苏甜认为,段林林申请的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鉴定时间合理,程序合法。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答辩意见,维持了原判。

■ 律师说法

幼儿园内

伤害事故责任划分以证据说话

意外伤害事故在幼儿园时常发生,这类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常涉及哪些法律问题?赔偿责任如何划分?苏甜对此进行了详细解答。

案件责任划分问题。《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就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应由幼儿园就自身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换言之,只有幼儿园举证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方能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考虑到蓝天幼儿园在段林林受伤后能积极通知家长和救治,一审法院酌情减轻了幼儿园的责任,判其承担80%的责任,是合理合法的。

赔偿城乡差别问题。因为最高法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对于伤残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分别以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依据来计算,而被抚养人生活费分别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依据来计算,两个经济指标差别巨大,从而导致赔偿金额的明显差别。

当前,我国正努力缩小城乡赔偿差距,争取做到同命同价”。在最新的《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体系的意见》中,第17点就明确提出,要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司法实践中,农村居民能够提交其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暂住证),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农村居民在城镇上学,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住校生校外溺亡 学校是否要担责

问:

15岁的小飞是一家公办中学的寄宿生,一天上午上课后擅自去校外吃午饭,饭后在附近水库游泳,后被发现溺亡,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小飞就读的中学对于学生在课外时间的外出活动并未完全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导致小飞可随意出入校园,该中学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在管理上有疏漏,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女儿在培训班被跘倒受伤谁负责

问:

女儿暑假在附近一家舞蹈培训班学舞,一天上课前,她被另一个孩子琴琴跘倒摔伤致桡骨骨折,舞蹈班负责人张老师认为事故发生在上课前,不存在老师监护不力,应该由琴琴及家长承担赔偿责任。琴琴家长认为,张老师无证办班没有尽到管教义务,应由张老师赔偿。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张老师开办舞蹈培训班没有办学资质及相关手续,且其在办班学习中未尽到安全保护责任,应对你女儿受伤承担主要责任。琴琴将你女儿跘倒致其受伤,家长作为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也应承担责任。你作为女儿的监护人将女儿送到非正规场所学习,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建议你向法院提起起诉,分清各自承担的责任、义务。

文|法制周报·新湖南客户端 记者 倪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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