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再婚三胎生育规定
2016年再婚后的再生育政策,由你省市人大制定。
因此,只能等你省经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后方可明确。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2016再婚三胎生育规定
2016年再婚后的再生育政策,由你省市人大制定。 因此,只能等你省经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后方可明确。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再婚夫妻什么情况可以生三胎
就目前国内政策而言,生不了三胎。
现在也没说可以生2胎
只是放开2孩罢了
如果你第一胎是双胞胎
那就不能继续生2胎了
再婚生育三胎新政策 生三胎需要什么手续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以湖南省为例,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第十六条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提供生育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
(四)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再婚后生三胎新政策有哪些
天津的政策还没有出台吧 国家就是放开二孩 所以三胎是要罚款的
你这样的情况现在没有人可以回答
应该要到7,8月以后吧 不过你这样的情况我觉得二胎的可能比较大
应该不用急
再婚夫妻生育第三胎是超生吗
具体情况需要咨询你户口所在地的计生部门。
一般来说,再婚夫妻之前生育过,但是孩子都随前配偶生活,目前再婚家庭没有一个孩子的,再生育不算超生。
再婚夫妻,有一方从未生育过的,而另一方的孩子不超过2个的,再生育不算超生。
最后一种情况,就是再婚夫妻都生育过,目前有一个孩子随你们生活,但是这个孩子有疾病,
将来不可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也允许再生育。
我国计生法怎样界定二胎和三胎,我是初婚,我太太是再婚(带一女孩),我们婚后又生一女孩,请问是几胎呀?
对再婚生育问题有以下两种情形:1、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可再生。2、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你符合情形2,可以再生。
家庭三胎新政策 夫妻再婚生育有哪些条
关于生育三胎的规定原配夫妻申请生育三胎条件: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夫妻申请生育三胎条件:
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