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儿指南

要二胎的条件有哪些 独生子女 生二胎 政策条件

申请二胎指标需要什么条件?

编号4546:我是上望街道农村户口,我老公今天刚办完“非转农”,我们已生育一个女孩,现1岁。我在建筑设计企业上班,老公无业。村里认为我在建筑设计企业上班,不符合二胎生育标准,如生二胎要罚款。可根据我对相关政策的了解,双方与企业建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才不可以申请二胎。我想请问我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该如何申请?去哪里申请?人口计生局回复: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已生育一个女孩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您所在的建筑设计企业是否属私人企业,如果是私人企业,是可以申请审批再生育的。以该项申请理由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如实提供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孕情证明、第一孩生育的有效证件、夫妻双方近期二寸合照以及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经调查后出具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盖章的双方职业及现工作单位的证明。

要二胎的条件有哪些

江苏什么样的条件符合生第二胎。

  根据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你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生二胎   (节选条例) 第十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按计划再生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诊断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或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夫妻一方系丧偶者,一方系未育者;   (四)夫妻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一方系未育者;   (五)夫妻一方系华侨、归侨或从港、澳、台来本省定居,只有一个孩子的;   (六)夫妻婚后五年未育,经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诊断为丧失生育能力的,按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可收养一个孩子,或允许其只生一个孩子的兄弟姐妹中的一个再生一个,由其领养其中的一个孩子。   夫妻婚后五年未育,经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诊断为不孕症者,经过批准收养一个孩子后,自己又怀孕的;   (七)夫妻一方为两代独子女,或夫妻均为独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八)夫妻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九)夫妻一方专业从事海洋捕捞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的人员,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十六条 除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农业人口可按计划再生一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夫妻中男方兄弟两个及两个以上只有一个生育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有女无儿户,一女招婿(负责赡养老人),只有一个女孩的;   (四)一子一女户,其子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或村以上行政区划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中,男方户口在城镇,女方常住户口在农村的,可按本条执行。

要二胎的条件有哪些

独生子女 生二胎 政策条件

从你的资料上看,你并不是独生子女。独生子女是指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才叫独生子女,也就是说两个生一个才算。你父亲、母亲、继父三人一共生育三个子女。也就是说你不管靠那边都是生了两个小孩,而且是你的生父生育了两个,不管从法律上,还是从血缘上看,你怎么能算是独生子女呢。 如果你和你妻子一方是独生子女,并且是农村户口的话,也可以生二胎。或者是二女其一招婿......二胎并不是只有这一条规定。你女儿的准生证上面有详细的说明。 不过话又说回来。干嘛非要生二胎啊。如果第二个还是女儿,再生三胎啊。而且对你女儿也不好,她可能认为是父母不喜欢她才会再生的,现在的小孩都很敏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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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川农村免费生第二胎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一、事项名称再生育审批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附件1)《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2、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3、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落户的;4、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5、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6、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7、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包括亲姊妹)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8、农村人口中两代以上单传的;9、盆周山区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镇(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子女户;10、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11、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1、丧偶再婚,一方不超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女子;2、离婚再婚,一方有一子女,另一方无子女。三、行政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申请方式为直接向本机关申请四、行政审批条件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五、申请材料《户口薄》、《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婚育情况证明》、《病残儿医学鉴定书》、夫妻2寸合影照1张、夫妻双方书面申请六、申请表格申请人需提交《再生育审批表》(附件2),表格可在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免费领取七、行政审批程序1、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2、村(社区、居)或单位核实,张榜公布;3、镇(街道)计生办初审,报区人口计生局;4、区人口计生局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5、持《批准通知书》到女方户籍所在镇(街道)计生办换取《生育服务证》。

计划生育关于二胎的规定

第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确有实际困难或者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允许有间隔地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市(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第九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除执行第八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也可按计划安排:

(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第十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申请再生育的,可以按计划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可以按计划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我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其子女在国外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定居,身边无子女的。

第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第第八条或者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生育,女方系再育年满三十周岁,女方系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办二胎准生证要什么资料

具体流程如下:1、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贴一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并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并盖章。2、凭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查。3、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经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后,对申请人的情况和是否张榜公布进行核实,再报送县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决定。4、对双方都是农民的夫妻的再生一胎申请,经县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同意由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批的,由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审批发放。5、如果双方都是独生子女:(1)需在女方户口所在社区办理。(2)和头胎准生证不同,二胎准生证需要先办理,再怀孕。(3)双独家庭二胎准生证办理所需材料:夫妻双方身份,结婚证,一胎出生证明,户口本,夫妻双方独生子女证,夫妻双方的父母的户口以及其中一人的身份证,母亲的1寸登记照两张。

两个孩子,需要什么条件才能争取两个孩子的

你是女方:只要有固定收入,就可争取两个孩子。
你是男方:只有女方无固定工作和收入时,才能轮到你,而且你必须有固定工作和收入,当然,如果女方主动放弃的话,你也可以争取到。
司法实际照顾女性权益,就抚养孩子而言,女方更称职一些。

国家生育二胎新政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