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儿指南

生二胎的条件 生育二胎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生二胎的条件

您想生二胎,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两个都是独生子女。 2.两个是10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 3.第一胎是通过计划生育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小组鉴定后是残疾的,专家鉴定结论为可再生的。 4.一方是再婚且只生过一胎,另一方是初婚未肓未捡养的。 5.夫妻都是大学本科毕业,且需要交纳大额社会抚养费 6.农村户口,且第一胎为女性 7.第一胎为智障儿童 5.第一胎死亡 8.非正常手段.....

生二胎的条件

生育二孩的条件

拿着你和你太太双方的证明材料,回你太太的户口所在地去试试.
你和太太的户口不在一起时,在办理二胎指标时,一般以女方户口为主.
不过,你在办理指标时,一定要告诉人家,将来孩子出生后,打算把户口落在女方.南方的政策,我不太清楚,北方的政策:一般应该是到孩子的拟落户地去办理指标手续.
建议你到你们双方的户口地的市级计生部门去咨询一下详细政策和办理手续.电话咨询即可.
补充答复:
详细看了你的补充问题,确实有点难办.按理说,广东计生部门应该能给你出具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但是,不会在"二孩审批表"上"男方所在地计生部门"一栏给你盖章.(因为不符合广东省的生育政策).
你能不能这样处理:请广东计生部门(一般区级计生部门即可)给你出具一个情况说明,说明不能盖章的原因.然后,你拿着你的婚育情况证明和情况说明回你广西,跟他们说明情况,一定要声明,你们的居住地以广西为主,将来孩子的户口也随女方落户.
你试试这个办法吧.如果还是不行,建议你直接向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司进行咨询,因为这是由于省级条例的不同而引发的矛盾,只好找上一级主管部门来裁定.
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可以随时修改补充问题.祝你顺利!

生二胎的条件

生育二胎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您是农村户口,如果现在的丈夫也是农村户口,又没有孩子,一般是可以生育小孩。您现在的丈夫是结婚到离婚一直没有小孩,还是有小孩没带,这给很关键。

生二胎的条件

如何条件下可以申请生二胎

生二胎的条件太多了。只有以下的条件框框看你能不能符合:

第二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生二胎要求

你好,没有别的规定,你完全可以生下这个孩子,因为一方没有生育过,而另一方也只有一个孩子,在我们这里,像你这种情况,应该是先申请生育指标,然后才能怀孕生育的,要生育指标以前,先要提交相关的证明,如退还独生子女奖励的收据,结婚证书,身份证、户籍证明、双方单位的办理生育指标的介绍信。经过公示,没有举报,7天内审核批准后,才可以怀孕生育。

生第二胎必须具备那些条件?

你好,各地准生第二胎的政策是不一样的,都是由当地的立法机关规定。

一般都有

1.农村头胎是女孩的,四年以后可生第二胎;
2.领养的(原来不可生育,后经治疗康复),可生第二胎;
3.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生第二胎;
4.夫妻双方离婚后,可各自再生育。

对于头胎有伤残或者烈士伤残军人等也是有照顾的。

夫妻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生第二胎?

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市、州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三)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  
    (四)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谁知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生第二胎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 根据《条例》),特作如下规定。 一、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范围 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九种情况之一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认定标准 (一)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北京市计生委、北京市卫生局合发的《北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京计生委发[2002]47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 指定医疗机构,指《办法》中规定的女方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指定医疗机构和北京市指定医疗机构。 (二)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查验夫妻双方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 申请生育的夫妻,其父母原有两个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在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的,可以按此项生育政策执行。 (三)《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指这对患不孕症的夫妻结婚五年、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未借助人工辅助手段又自然怀孕的。这对夫妻,须出具指定医疗机构的不孕症诊断证明和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 “依法收养”是指收养子女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有关规定,并持有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 指定医疗机构,指《办法》中规定的女方户口所在地区县指定医疗机构和北京市指定医疗机构。 (四)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其子女数按再婚前夫妻双方累积生育和收养子女现存活数计算,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 再婚夫妻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历次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及其再婚证明。 (五)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从自治区及有陆地边疆的省调入的少数民族职工; 2、夫妻双方均系少数民族,壮族除外; 3、调入北京时只有一个子女,并持有调出地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因当地少数民族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 4、第一个孩子已满三周岁或女方年龄满28周岁; 5、当事人户口迁入北京后,一年内怀孕的,更换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一年内未怀孕的,按北京市生育政策执行。 (六)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此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及其配偶均系农村居民; 2.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并且依法生育一个子女; 3.其他兄弟未生育、收养子女; 4.其他兄弟签订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协议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5.其他兄弟有下列情况之一: (1)婚后同居五年以上,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为“不孕症”的; (2)夫妻一方患有严重影响下一代健康的遗传性疾病不允许生育,且一方实行绝育手术的; (3)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确系严重智力障碍或生殖系统等严重残疾,不宜或不能生育的; (4)40岁以上未婚的。 (七)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七项“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这对夫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均为农村居民; 2、男到女家落户; 3、负责赡养老人; 4、本人及其他姐妹均为农村居民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的行为,同时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定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协议书; 5、被赡养的父母均为农村居民,如父(母)死亡则不再照顾生育。 (八)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九项“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二人及其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均为农村居民; 2、夫妻在深山区连续生活、居住三年以上; 3、在深山区从事养殖、种植业等农业生产; 4、家庭生活困难较多; 5、深山区农村居民,夫妻户口均应在附件二确定的《执行深山区生育政策的行政村名单》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