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杭州生孩子的事情
1、办好结婚证(凭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即可)
2、凭结婚证复印件、二人合照、男女双方初婚未育证明(证明由单位和街道办理盖章生效)、户口本复印件,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办理准生证,就是建卡。
3、一星期后拿到卡去你准备生的医院开始定期检查。
祝你们幸福~~
杭州准生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符合法律规定,又有意愿近期内生育一孩的育龄夫妇,由街道计生办发给《符合法律法规生育通知单》,《通知单》有效期为2年。育龄妇女怀孕三个月内,持该《通知单》到街道计生办进行孕期登记和安排孕期培训——所谓优质服务实际上就是各妇婴用品厂商赞助的产品推介会。 需要提交的文件: 男女双方婚育证明(双方所在单位或社区开具),由夫妻双方单位人事干部(兼管计划生育)签字、盖单位公章; 夫妻双方户口簿; 结婚证原件; 免冠一寸照片各一张。一、准备“申请”,夫妻双方各自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拿女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在户口所在地加盖计划生育章,(需要三级证明,(1)需盖村或居委会章(2)需盖镇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章(3)需盖县或区计生委章) 1、女方户口本 2、结婚证 三、拿“申请”及男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去男方档案所在地盖章。 1、女方婚育状况证明 2、男方存档证明 3、结婚证 四、去男方所在的计生办领取准生证(需盖三个章)。 1、女方三级婚育状况证明 2、男方婚育状况证明 3、申请 4、男女双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户主页,及本人所在页) 5、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6、准生证 五、男方拿领取的准生证去档案所在地盖章。 1、女方三级婚育状况证明 2、存档证明 3、结婚证原件 六、女方拿领取的准生证去户口所在地街道盖章。 1、男女双方户口本 2、男方婚育状况证明 3、结婚证原件 七、去男方所在的计生办盖章。 1、女方三级婚育状况证明 2、男方婚育状况证明 3、申请 4、男女双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户主页,及本人所在页) 5、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6、准生证
男方杭州户口,女方外地户口,办理准生证是怎样的流程
基本材料: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夫妻双方初婚、初育、未领养、单位/居委会证明,并到户口所在地镇级(街道)计生办确认盖章;
其他材料:A.女方到指定地点去检查,开怀孕化验单或诊断证明,办理前询问女方单位计生管理部门,无工作者可以去询问居委会;B.双方1 寸免冠照片1 张。
在杭州小孩出生证怎么办理?
在杭州一般婴儿的医学出生证明,是要在妈妈或爸爸户口所在的区妇幼保健所办理。在这之前出生医院会给你开具一张相关的证明,然后拿着这张证明再去妇幼保健所办理就可以了。
杭州办理准生证
你好
根据《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准生证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的街道计生办办理。办理手续时带上户口本、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已孕证和1寸照片。
建议还是在你姐姐户籍所在地办理比较容易,如果非要在杭州办理,可到男方(你姐夫)户籍地街道计生办办理,先领取委托单,到女方户籍地盖章后,再办理准生证,一般要原件核对
杭州给孩子办市民卡需要带哪些文件在什么地方办
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通过服务中心网点申领,也可以在派出所申请二代证时同时申领市民卡。中小学生卡:符合申领条件的18周岁以下6周岁(以8月31日为限)及以上的学生。 学龄前儿童卡:符合申领条件的不满6周岁(以8月31日为限)的未入学人员。
杭州市超生小孩上户口要什么手续,要交罚款吗?
上户口不会罚款,但当事人违法生育子女的行为还得被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月14日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已出台,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办理户口登记。
对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社会抚养费当然还需缴纳,但这是属于计生部门的法定职责。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杭州如何办理准生证
浙江省计生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
夫妻生育一孩和二孩子女的,不需要办理准生证和审批手续,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国家和浙江省计生政策规定的家庭,可以在生育完毕二孩子女之后,夫妻凭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事先到一方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申请办理三孩子女准生证。取得三孩子女准生证之后,可以合法生育三孩子女。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前款第五项具体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第二十一条 对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再生育情形的夫妻,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再生育证明,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生育管理所在地一般为女方户籍所在地。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生育管理所在地为男方户籍地。
女方离开户籍地,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经女方户籍地向现居住地履行委托手续后,可由现居住地进行生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