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法定的发放标准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扩展资料:
生育津贴产假:
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休息的期限。具体解释为女职工在分娩前和分娩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有的假期。产假主要作用是使女职工在生育时期得 到适当的休息,使其逐步恢复体力,并使婴儿得以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
中国在80年代以前,把怀孕、生育和产后照料婴儿的假期规定为56天。1988年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后,对原规定作了很大的修改。现法定正常产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83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产假以4个月划界,其中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很多地区还采取了对晚婚、晚育的职工给予奖励政策,假期延长到180天。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领取标准
1、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的计算公式一般为:女职工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或生产当月缴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
2、一些地方对生育津贴的发放,社保中心会在网上公示,你可咨询当地社保中心。
生育津贴发放条件
生育津贴发放条件:1、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的;2、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广州生育津贴如何领取发放
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五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提供以下资料:
(一)《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原件)。
(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二份。
(三)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提供相关凭证:
1 ,顺产,难产:
( 1 )《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
( 2 )《出生证》(原件):
( 3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
( 4 )难产的附带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
( 5 )领取二孩指标符合晚育规定的,附单位证明。
2 ,婴儿死亡:
( 1 )《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
( 2 )《死亡报告书》(原件)。
3 ,流产:( 1 )《同意生育指标通知书》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提供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 2 )医院诊断证明书(注明怀孕周数)
( 3 )《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审核表》用人单位先到医保中心领取此表并审核医疗费后,再由社保中心支付待遇。
4 ,男配偶假期工资:
( 2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
广东生育津贴怎么算
生育津贴,社保局按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总额平均数报销。如果报销额比个人工资高,全部给个人。如果报销额比个人工资低,差额应该单位补齐后发给个人。计算公式:本人生育津贴=本人月工资/30天*产假天数。
广州生育津贴按什么条件计发?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上年度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如何发放?
第二,产假工资如何计算?企业在计算产假基本工资时,能否将单位缴交的社保金额和职工个人出的部分一并加在实发工资内,当作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答: 您好,第一、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二者兼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法定假期内工资,由社保中心依据企业上年度月人均养老缴费基数×月数(假期)计发。由此可知,社保中心计发的工资(即生育津贴)比当事人育前岗位工资更高。
第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女工产假工资由所在企业按国家有关政策计发。市社保管理中心
30天奖励假生育津贴有多少
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取消晚育假的规定,调整生育津贴的发放范围。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其享受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根据现行政策,凡是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均可享受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贴。因国家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育假,《通知》规定,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通知》印发前已按原规定领取晚育假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