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大良保健院可以免费孕前检查吗?
应该就无免费孕前检查咯~加上你又唔知自己咩问题,如果有D人都不会下下去体不孕不育去查问题啦~叶酸就有免费罗,不过系药房都系8-9文一樽就吃一个月了,无必要去罗啦,赞麻烦~
广东省产假有几天
女员工怀孕享受婚假产假,不受入职时间的限制,只要在职期间,结婚或生产就可以享受。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女职工生育,产假98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实行晚育者(24 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 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 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 天。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也就是说产假期间的工资应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发放、
晚婚假或产假期间若经过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也应包括这些天数的,不能将这此天数排除外。
广东省生育二孩规定
请参阅: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四)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五)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六)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七)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广东省计划生育新条例
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生二胎8种情况许可 7种情况严禁
广东省人大日前修订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条例》中计生奖励将从城镇退休职工扩展到所有城镇居民,并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政策作了重新界定,原先的奖励标准被取消。该条例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针对读者比较关心的“生育政策是否放宽”等问题,记者采访了市人口计生局局长宋华。
生二胎条件适当放宽
记者:本次对于《条例》的修订,最大的变化在哪些方面?将从何时开始实施?
宋华:《条例》自1980年制定至2002年7月间,已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6次修订,本次属第7次修订。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内容主要涉及5方面:取消生育间隔期的限制,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作了适当放宽;对原《条例》有关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作了新规定;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作了修订;增设了部分行政处罚条款;修改了计生工作及其管理机构的名称。
记者:《条例》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作了适当放宽,这是广大市民最为关注的问题,请详细解释一下。
宋华:本次修订《条例》,对我省现行生育政策进行了三处微调:第一是取消了生育间隔期的规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再生育的不再要求间隔4周年才批准生育;第二是对再婚生育的条件作了适当放宽,对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生育过的,经申请、审批后可再生育一胎;第三是对生育病残儿的夫妻再生育的条件作了适当放宽。对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但所生子女均为残疾儿的,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的,经医学鉴定后可申请、审批再生育一胎。这些修订,不仅保障了再婚夫妻中未生育子女一方的生育权,同时也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考虑到病残儿家庭的实际需要。
另外,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修改草案时,生二胎的条件由原来的7条细化为8条,操作性更强了。按规定,符合以下8种情况的可生二胎: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作业、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生部门备案。
国家工作人员违例直接开除
记者:原《条例》中,对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等已经比较严格,修订后,是否更加严格,对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引产将如何惩治?
宋华:对于当前流动人口办虚假计生证、“黑B超”鉴定胎儿性别引产导致性别比失衡等问题,新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例如对于使用虚假计生证明的,罚款500—2000元;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罚款500—2000元;对组织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3万元;为了加大惩罚力度和威慑力,如果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则从原条例规定的“行政记过”变为“开除”。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惠及所有城镇居民
记者: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修订体现在哪里?
宋华:原《条例》指出,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没有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当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奖励100%。
新《条例》将上述条款删除,修改为“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生奖励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同时,新《条例》将获得独生子女奖的对象,从职工扩展到所有城镇居民,其具体奖励办法由省政府“在本次修订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另行规定”。
7种情形下再生育资格取消
记者:对于严禁生二胎的情形,新《条例》中也作了详细规定,都包括哪些情形呢?
宋华:新《条例》中规定,那些原本符合再生育条件,但具有以下7种情形之一的,同样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一是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二是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三是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四是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五是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六是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七是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怎么办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填写好《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提出申请。
2.居委会、街道人口计生办加具意见。
3.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发证。
所需材料:
1.结婚证、户口簿、双方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张。如属未婚生育或未婚收养者,持小孩出生证或小孩收养证;
2.女方免冠小一寸近照2张;
3.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
扩展资料:
计划生育服务证是集准生证、查环等功能为一体的证件。已婚妇女怀孕后,孕检、分娩、享受免费避孕药具、以及找工作等都需用到这个《计划生育服务证》。
女方达到晚育年龄(24周岁以上)并且夫妻双方均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可以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计划生育服务证的作用:
1.计划生育服务证相当于工商的许可证一样,有这个生育服务证就代表国家批准你生育合法的孩子了。
2.怀孕7个月的时候要靠这个生育服务证来启动你的生育保险办理程序。
3.育龄夫妻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
4.给新生儿上户口。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 计划生育服务证
广东生育法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1月1日实施,将生二胎的条件细化成为八条:
1、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5、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6、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7、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作业、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有七种情形,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婚前体检项目
(一)医学检查:是对男女双方通过详细询问病史、全身体格检查、知情选择的生殖器官检查、知情选择的实验室及特殊项目的检查,以确定有无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其中实验室及特殊检查项目共四套,由受检者任选一套:
第一套 第二套 第三套 第四套
1、HBsAg 1、HBsAg 1、HBsAg 1、HBsAg
2、血HB+BG 2、血HB+BG 2、血HB+BG 2、心电图
3、尿常规 3、心电图 3、尿常规 3、尿常规
4、梅毒筛查 4、胸透 4、B超 4、B超
5、血转氨酶 5、尿常规 5、胸透 5、胸透
检查结果由婚检医师负责解释,对患有影响婚育疾病的服务对象应提出医学意见。为打消当事人对婚检的顾虑,体检表中的生殖器官检查项目,当事人可做知情选择,并签字。
(二)卫生指导:婚检医师应当主动地为每一对男女双方当事人进行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卫生指导的内容包括:有关性保健和性教育;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遗传病的基本知识;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其他生殖健康知识。卫生指导可采取多种方法系统地为服务对象进行婚前生殖健康教育,并向服务对象提供婚育保健宣传材料。
(三)卫生咨询:婚检医师和服务对象面对面的交谈,并针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和信息,鼓励服务对象建立解决问题的信心,帮助其做出合适的决定。
第七条 查体项目结束后,区妇幼保健院将填写好医学诊断结果的“健康查体表”及时反馈给接受体检的当事人,并指导受检人根据需要进行卫生指导和咨询。
第八条 区妇幼保健院应制作服务工作流程图,为受检者提供方便。
第九条 经体检,查出异常情况或疾病,医务人员要向当事人做详细说明并提出医学意见,供男女双方知情选择并签字。
依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应该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哪些查治
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第十三条 更年期保健
1、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
2、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以治疗效果仍不是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3、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1到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
第十四条 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扩展资料:
第七条 月经期保健
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2.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
4.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第九条 孕前保健
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5.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