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最新生育保险政策
1,是指休完产假后(规定的产休假期)第一个月就要申报,比如产假期到7月份止,那么你8月份就要申报,
2,只要是2008年内生完小孩子补报就可以的,是指08年的生育保险,以后有以后的措施,只要缴纳了生育保险,你且放心,
3,这可能是当地的规定,主要是好掌握情况,...管他是真是假,只要有通知,如果你有在下半年生小孩子的人,你就去备案一下,(就是登记)做到心中有数,
4,是这样理解的,就是这个意思,
5,你去申报的时候,把住院登记,医药费,体检费,生育津贴申报,保单,本人证件等相关手续都带上,到开发区办事处咨询就知道的,(供你参考)
天津关于生育险
请注意看我用叹号包围起来的 看了后你也可以看看其他的不知道对你有没有帮助(生育险是社保里的一部分,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三险一金,如果你平时加交纳医疗保险那么在孩子出生后持相关证明如准生证医院出生证明出院小结等证明到当地医疗保险机构办理就可以了,一般是3各月左右,如果准备生2台,句我了解的相关法律好象是不能报销,具体请详细咨询当地的医疗保险机构.)
提起生育险,大家通常会感觉陌生,因为它不像医疗险以及养老保险那样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甚至有男职工认为,它与他们更是沾不上边。
一些女职工甚至也不清楚自己应该享受这种福利。记者就接触过一位女职工,由于不了解生育险,在去年发生此项费用时,全部是自费付的现金,而当近期了解到自己可以享受生育险时,却因已超过规定的半年报销期限而无法报销。
与社会养老险并驾齐驱
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科长李宁滨告诉记者:随着生育险改革的一步步加深,生育险的缴费以及报销程序都更人性化,比如说以前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都必须由个人垫付,再将发票给单位,单位按月拿到医保中心进行零星报销,既费时又费力。而现在参保人员只需持《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IC卡)就医,凡是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在定点医院做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使用生育保险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的费用全由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标准结算,不需要个人支付。
由于南京市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个人不需缴纳保险费,由单位每月按工资总额的0.8%缴纳,所以较易被忽视。据介绍,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内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参加生育保险。
其实,对于职工来说,应该知道只要是享受了社会养老保险,就同时可以享受生育险,因为南京市已较早建立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险”统一征缴的管理模式。并且,政府对缴费的监管力度也在加大,有专门的稽查大队定期检查。
生育险保障范围有哪些
!!!!!!!!!!!!!一般而言,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孩子或者流产时,可以得到检查费、生育费、营养费、生育津贴等各项费用。
细致算来,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时的本人缴费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并且,女职工怀孕后的产前检查费、因生育或者流产、引产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的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南京市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一位不久前报销过生育费用的女职工告诉记者,她生孩子的总计费用是四千多,加上生育险中规定享受的营养补助和产假工资,自己不但没有掏一分钱,还另外得了两千多元补助。
至于节育方面的保险内容,医保中心负责人介绍说: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费用采取按人次定额结算,放置宫内节育器每人次12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每人次150元。其中,在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中使用生育保险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的费用,由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标准结算,就诊者本人不另支付费用。如使用生育保险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的费用由就诊者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那么,发生生育治疗时如何就诊,其费用又怎样报销?报销的渠道是否通畅呢?
南京市医保中心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首批试点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26家。随着参保面的扩大,今后将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服务满意度,择优扩大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现在凡是已同时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做门诊产前检查(建《江苏省孕产妇保健卡》)时,必须持《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简称IC卡)、结婚证复印件,到医院填写《南京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卡》,进行身份确认。身份确认后,可凭IC卡及《南京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卡》正常就医。
至于节育手术的要求是:凡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未中断且已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单位,其正职女职工可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
就诊的程序是,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查验,暂时留存就诊者的IC卡,并要填写《生育保险就诊记录单》。此单一式三联,就诊结束后一联给就诊者,一联由医保办公室留存,一联由医院于次月结算时上报医保中心。参保女职工就诊时医生应在记录单上做好各项就医情况记录。
如能实施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手术结束后就诊者将《生育保险就诊记录单》送回医保办公室,由医保办公室留存记录,退还其IC卡。少数参保女职工如因各种原因当天未能手术,就诊者本人补交就诊时发生的费用后,医保办公室退还其IC卡,所发生的费用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零星报销处理。
而有关费用的报销,张科长介绍说:生育险的报销渠道虽然还赶不上医疗险,但较以前已有了很大的改进,相信不久生育险的报销会像医疗险一样便于操作的。
办理生产、流产的生育保险报销程序为:产生费用人员需填报《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经办人每月按时集中报送医保中心;报销生育医疗费用需携带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明细单、发票(包括产前建大、小卡期间的检查和化验费及住院费);报销生育第二胎有关费用的,另需携带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生育二胎的文件证明材料;报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需携带结婚证、病历、双处方底联、发票,其中: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流产术还需携带病假条和计划生育部门证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办理报销手续时,还需携带《就业登记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办理要求:每月1—10日的工作日内前台受理。另外,所有发生费用必须在半年内报销。
男职工也有生育保险
不少男职工提出这样的疑问:“生育险是不是只有女职工才能享受?”
南京市生育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的有关人士说:男同志同样享受生育保险,只不过过去参保男职工的配偶必须为农村户口或已领完失业救济金的,才能报销生育医疗费用。而从2004年12月1日起,根据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关于南京市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凡是符合报销条件的男职工,即参保职工到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缴费未中断且已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其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标准报销的50%。
这就是说,男职工的妻子如果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可以用男职工的保险卡报销生育医疗费,但报销额度只能是正常女职工的一半。
天津二胎政策何时全面放开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这就是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的两孩生育新政策。天津当然不会例外。
也就是说,只要你们是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夫妻,都可以合法地生育第二个子女。
如果你想生育第二个子女,可直接与乡镇或街道计生办取得联系。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天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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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天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答:天津市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产假时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但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其实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产假期工资标准支付。
《天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七条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终止妊娠的除外。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改进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发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63号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属于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其依法享有的生育津贴,由原一次性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改为按月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并由用人单位及时发放给本人。
用人单位为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女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补缴)的,具备生育津贴申领条件;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的,可在缴费满6个月后申领生育津贴。
二、申请与核拨
(二)审核划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申报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育津贴审核,并于审核通过后次月5日前按规定划拨生育津贴。
晚育女职工申请增加生育津贴的,无需再提供《独生子女光荣奖励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对该证书实施审核。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确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产假期间的工资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标准的,应将差额部分按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足额发放给女职工本人。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产假工资比对后,将高出产假工资部分的生育津贴,及时发放给本人。
天津生育津贴如何领取发放?
天津生育津贴领取发放都是有相关的规定的,天津市社保中心提醒,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工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由用人单位向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值得注意的是,申领的生育津贴不是全部支付给女职工本人,因为单位已经支付了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因此生育津贴将支付给单位。如生育津贴高于工资,单位应当将高出部分的差额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
天津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是什么?
【摘要】天津生育保险规定女职工连续缴费1年以上,男职工连续缴费1年以上并且配偶是农业户口或者领取失业金人员的,其配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那针对这两种情况的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是什么?报销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生育保险是指妇女劳动者因怀孕、分娩导致不能工作,收入暂时中断,国家和社会给予必要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不单单是指对女职工生育子女所花费的生育手术费、住院费等费用的补偿,还应当包括通过建立社会生育基金的方式,对女职工在规定的生育假期内因未从事劳动而不能获得工资收入的补偿。所以,生育保险是保障女性生育健康的重要手段之一。一、天津市报销生育费需提交材料:1、填写申请表2、结婚证3、独生子女证4、出院记录5、用药清单6、所有发票7、医保中心准予离开南京市生育的申请报告需另提供:男职工其配偶生育的,配偶为农村户口的需提供《户口薄》,失业人员的需提供《就业登记证》。相关资料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是什么?生育保险报销材料有哪些?生育保险男职工也要交吗?生育保险报销材料有哪些?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是什么?生育报销报销金额有多少?报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结育及复通术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需提交材料:1、结婚证2、病历3、双处方4、发票准备好以上材料后,到医疗生育待遇审核部门办理(社保局)。
天津市非农业人口再婚生育二胎条件
天津市人口计生委有关负责人介绍,非农业户籍居民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可生育二胎政策在天津市早已实行。按照规定,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经审批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间隔至少4年或女方满28周岁),这项政策一直延续至今。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的条例正文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城镇社会组织及其职工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的具体经办工作。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审计、价格、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算、 决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 财政部门对生育保险基金实施监督管理。市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条 设立由市有关行政部门代表、 市总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生育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对生育保险基金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征缴。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缴费率需要调整时, 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参加生育保险实行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自本规定实施后30日内,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给予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 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 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十五条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第十六条 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产前检查费;
(二)生育医疗费;
(三)生育津贴;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
第十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终止妊娠的除外。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
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
(一)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四)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第十八条 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三)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四)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第十九条 女职工生育期间(分娩期除外) 发生并发症的,其医疗费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条 经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机构鉴定, 因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一)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 生育保险的用药范围、 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有关增付的规定除外。
第二十三条 产前检查费、 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等费用的支付标准和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制度。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应当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就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缴纳生育保险费,或者欠缴、少缴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征缴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 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行政部门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药品、价格等管理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提请卫生、药品监督、价格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采取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因违反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分别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