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儿指南

公司哺乳期妇女待遇 女职工哺乳假期期间待遇

女职工哺乳期有哪些待遇

女职工哺乳期有哪些待遇:一般情况下哺乳期为一年。就是小孩子一周岁时止。如果是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适当延长哺乳期。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可延长一至二个月。(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但女职工严重违纪违法犯罪(即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除外。(二)工资方面,单位不得在三期内降低基本工资。基本工资系指标准工资,指排除奖金,各种津贴、补贴之外的工资。也就是说,单位最少不得少于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也不等同于政府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认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

公司哺乳期妇女待遇

女职工哺乳期待遇有哪些

第一,用人单位对于女职工不得以其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第二,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合同。第三,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四,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公司哺乳期妇女待遇

女职工哺乳假期期间待遇

1、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2、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3、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4、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5、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6、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7、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8、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9、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公司哺乳期妇女待遇

孕妇产妇哺乳期妇女工资待遇怎么算

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和工资问题总结
一.三期内假期和工资待遇问题
  1.产假: 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孕法定节假日。
  女职工生育安享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面所开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安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一多生育一个乳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怀胎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怀胎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2.晚育假、晚育照顾护士假:晚育假、晚育照顾护士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安享国度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安享晚育照顾护士假三天。晚育假、晚育照顾护士假期间安享产假同等候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度规定的产假根蒂根基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安享晚育照顾护士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照顾护士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安享产假同等候遇;晚育照顾护士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照顾护士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3.产前假:
  女职工怀胎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一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摆设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和待遇。
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在孕期、哺乳期调岗调薪的规定】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单位应当批准的产前假】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用人单位应当批准的哺乳假】
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产前假、哺乳假工资的计算】本人工资是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前假之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

  女职工怀胎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孕怀胎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4.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乳儿一周岁内应赐顾帮衬其在每一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孕人工喂养)。每一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一多生一胎,每一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乳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至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如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5.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度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二. 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安享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1、必须安享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一多生一个乳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怀胎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孕怀胎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一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摆设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乳儿一周岁内每一天两次授乳时间,每一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如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三、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1、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2、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孕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3、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安享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它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4、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孕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乳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明明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无上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期内的劳动保护:
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安享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劳动法第60条规定:'不得摆设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度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摆设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度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摆设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摆设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乳儿期间从事国度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不得摆设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摆设其从事国度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摆设其它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摆设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摆设肯定是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报信》第2条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临盆时,其检查费、收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企业不得以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在试用期或任何其它时期解除劳动合同,但在试用期内不符合任命条件的、在'三期'内违纪的除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

在哺乳期的女性会得到什么特殊待遇?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此外,用人单位决不可以在女职工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参考法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

怎样才能享受公司的哺乳期工资:

你正常生产公司没有理由扣你的工资的,包括哺乳期公司,至于请假时间,建议再推迟一个月左右,哺乳期的工资和劳动关系是受劳动法保护的。

女职工哺乳期工资怎么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此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如上条文规定,女职工1小时哺乳时间视为工作时间,工资照发,不应减少,而且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哺乳期工资怎么算

在法律层面上来说,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