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儿指南

11例无症状病例分布图 请看看这个病例如何诊断

白癜风的症状

白癜风的症状病变呈纯白色圆形或不规则的脱失斑,表面光滑,边界清楚,边缘色素增多。变白的皮肤对日光较正常皮肤敏感,稍晒太阳即发红。病程经过缓慢,渐向四周扩大,互相融合或达到一定程度时停止蔓延,历久不变。发生在面部的白癜风,其发病时间短、面积小,如能得到早期治疗,疗效较好,故早期治疗至关重要。 其主要表现为,局部皮肤呈乳白色斑,患处的毛发可正常,也可变白。此病一般不痛不痒,如果白斑面积较大,在夏日暴晒后,偶尔有些烧灼感。其病因相当复杂,近年来,有人认为,可能与免疫紊乱有关。也有人发现患者的微量元素,如铜、锌、铁等含量常常偏低,故认为可能是微量元素降低或生物酶代谢异常所致。此外,有些白癜风发生于接触某些化学物质以后,或在冻疮、湿疹、神经性皮炎、牛皮癣或盘状红斑狼疮等炎症消退时,局部皮肤也可出现白癜风,此称继发性白癜风。部分糖尿病、恶性贫血、胃酸缺乏、甲状腺机能亢进、斑秃患者也可伴发白癜风。另有些患者则是在精神受到刺激后发生白癜风。 皮肤之所以具有色素,是因为人体皮肤中存在黑色素细胞。黑、白、黄、棕等不同肤色,就是因为黑色素的含量不同所致。近年来,通过研究探明,白癜风的发生,是由于各种因素引起的局部皮肤和毛囊内黑色素合成出现障碍。黑色素的合成离不开酪氨酸和酪氨酸酶,其中酪氨酸是从食物中摄取的,酪氨酸酶由体内合成,它的活性又与某些金属元素铜、锌、铁密切相关。当黑色素细胞内的酪氨酸——酪氨酸酶系统功能减退或损伤时,即会影响黑色素代谢,从而发生白癜风。 白斑多数对称分布,亦有不少病例损害沿神经节段排列。除皮肤损害外,亦可累及部分粘膜。皮损为局部色素脱失,白斑,呈乳白色,其内毛发可变白或正常,但皮肤无其它变化,亦无自觉症状。由于缺乏色素的保护作用,曝晒后可引起灼痛,红斑及水疱。白斑的数目不定,可局限于身体某部或分布在某一神经节段(或皮节),而很少变化或自行消失,但是多数病例往往逐渐增多,扩大,甚至可泛发全身。色素脱失的程度因人而异,因部位而异,也可因脱色程度不同而显示白、灰白、近正常肤色三种色调。临床上按白斑的形态、部位,范围及治疗反应一般分为五型,即:局限型,散发型、泛发型、肢端型、节段型。根据病变处色素脱失情况可分为完全型和不完全型。白癜风的病期可分为进行期,静止期与好转期三期。部分患者视网膜,脉络膜及软脑膜的色素细胞可受侵犯。病程慢性,可持续终身,完全自愈者较少。 诊断 皮疹为形状、程度不一的白斑,常融合成片,边缘色素深,常对称发生,无自觉症状,其上毛发可正常或变白。病程进展快慢不定,可全身泛发,可自然痊愈。

11例无症状病例分布图

病例请教:小儿肾综

不知道这个孩子的情况如何了,这个孩子如果没有胃肠粘膜水肿(水肿已消退)的情况下食纳极差是不太正常的,这种情况输白蛋白和淀粉代血浆是可以的,但不是长久之计啊,还是要查是否有酸碱平衡或离子紊乱,或者有什么其他疾病,如果有新状况告诉我们一下哦

11例无症状病例分布图

请看看这个病例如何诊断

1.优先考虑垂体腺瘤

2.空蝶鞍综合症楼上一说的很仔细了     需要治疗的

3.不能诊断扩张型心肌病    它实继发于垂体瘤  由于生长素分泌过多导致的继发性的心脏扩大。

4.对心脏的影响   可以使心脏增大 普大心   心律失常   心瓣膜关闭不全   动脉夹层的形成----动脉夹层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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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性斑疹伤寒都有什么症状

    临床表现,  一般可分为典型和轻型两种,另有复发型斑疹伤寒。,  (一)典型 潜伏期5~21天,平均为10~12天。少数患者有2~3日的前驱症状,如疲乏、头痛、头晕、畏寒、低热等。大多起病急骤,伴寒战、剧烈持久头痛、周身肌肉疼痛、眼结膜及脸部充血等。,  1.发热 体温于第2~4天即达高峰(39~40℃以上),第1周呈稽留型,第2周起有弛张趋势。热程通常为14~18日,热度于2~4天内迅速退至正常。近年来报告的病例中,其热型多为弛张或不规则,可能与抗生素的应用有关。,  2.皮疹 为重要体征,见于80%以上的病例,于病程第4~6天出现,初见于胸、背、腋窝、上臂两侧等处,一天内迅速发展至全身。面部通常无疹,下肢皮疹也较少。疹呈圆形或卵圆形,直径约2~4mm,初为鲜红色斑丘疹,按之退色,继转为暗红色或瘀点样。皮疹于5~7天消退,瘀点样疹可持续1~2周,遗有棕黄色斑或有脱屑。,  3.神经系症状 明显,且很早出现,表现为惊恐、兴奋、剧烈头痛,发病时可伴神志迟钝、谵妄,偶有脑膜刺激征、肌肉和舌震颤、昏迷、大小便失禁、吞咽困难、听力减退等。,  4.心血管系症状 心率增速与体温升高一般成正比,有中毒性心肌炎时可出现奔马律、心律失常等。休克或低血压乃失水、微循环障碍、心血管及肾上腺功能减退等的综合后果。,  5.其他症状尚有咳嗽、胸痛、呼吸急促、恶心、呕吐、纳减、便秘、腹胀等,偶有黄疸、发绀、肾功能减退。脾大多轻度肿大,部分病例有肝肿大。,  6.体温下降后除严重患者的神经症状外,各种症状均见好转,头痛减轻、食欲恢复。,  (二)轻型 国内近年来轻型病例较多见,可能与人群免疫水平有关,其特点为:①热程较短(8~9日)、热度较低(39℃左右);②毒血症状较轻,但仍有明显周身疼痛;③皮疹呈充血性斑丘疹,见于胸、腹部,无疹者也占一定比例;④神经系症状轻,持续时间短,主要表现为头痛、兴奋等;⑤肝脾肿大不多见。,  (三)复发型斑疹伤寒 也称Brill-Zinsser病,国外多见于东欧及东欧人民移居美国者,国内很少有本病报道。主要临床表现可归纳为:①呈轻型经过,毒血症症状及中枢神经系症状较轻;②呈弛张热,热程7~11日;③无皮疹,或仅有稀少斑丘疹;④散发,无季节性,大年龄组发病率明显较高。,  诊断,  流行病学资料如当地流行情况、发病季节、疫区旅行史、被虱叮咬史等有重要参考价值。临床症状如热程、皮疹出现日本及其性质、明显中枢神经系症状等对诊断有助。外斐氏试验的滴度效价较高(1∶320以上)及(或)有动态改变(双份血清对照有4倍以上增长)即可确诊。有条件者可加作补结、微量凝集、间接血凝等试验。

乙肝有什么症状?要紧吗?怎么才染上的?

肝炎的主要症状与体征 由于本病可能被误诊为流感,或者由于一些病人没有任何症状,致使许多肝炎病例没能被诊断出来,常见的肝炎症状有: 1、食欲下降;2、 乏力;3、 低烧;4、 肌肉或关节痛;5、 恶心、呕吐;6、 腹痛。 体征: 1 肝脏轻度肿大,可触及质地较软或中等硬度的肝脏,或有压痛、叩击痛。有些病例可无任何体征。 2 有些病例可出现肝病面容,表现为面色黯黑、黄褐无华、粗糙、唇色暗紫等;还可引起颜面毛细血管扩张,蜘蛛痣及肝掌,有些病人可有脾肿大。 3 巩膜或皮肤黄染,比消化道症状出现晚。 ----- 乙肝的症状和体征 不少人由于不知道乙肝有哪些症状,往往把什么不舒服都算在乙肝的头上。有的人主诉很多,但是医生检查后却正常;有的人则过于大意,直到出现了腹水、消化道出血才看病,延误诊治时问。知道乙肝的常见症状和体征,就可以了解自己病情的轻重和变化.也可以减轻一些不必要的心理负担。 在医学上将患者感觉到的异常称症状,如恶心、肝区疼痛等;将医生看得见、摸得着的称体征,如肝脏肿大、腹水等。症状和体征统称临床表现。跟许多疾病一样,乙肝的临床表现相差很太。根据临床表现的不同,感染乙型肝炎病毒后常分为 以下几种类型。 1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如果没有症状和体征。肝功能正常,仅仅是表面抗原阳性,不论是“大三阳”或是“小三阳”.也不论Hl{v DNA阳性或阴性,均称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它占乙肝感染者中的大多数。值得注意的是,有的人虽然没有症状,甚至肝功能也正常,但是肝脏存在慢性炎症,如果不治疗,最终可以发展为肝硬化,这些人其实不是真正的携带者。因此,如果没有肝组织学检查的证据,要进行长期的、动态的观察,才能作出准确的诊断。 2急性乙肝:病程在半年内称急性乙肝,一般起病较急,有轻重不等的症状,多数人表面抗原多在半年内消失,少数可变成慢性乙肝。 l 3.慢性乙肝:病程超过半年称慢性乙肝,可有轻重不同的症状,迁延不愈,反复发作。如果没有乙肝病史,也没有近期的化验结果,首次发病有时很难判断是急性乙肝还是慢性乙肝。一4重型乙肝:病情发展迅猛,症状很重,如不积极抢救,可危及生命。 除了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外,其他各型乙肝均有轻重不同的症状和体征,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全身症状:乙肝患者常感到体力不支,容易疲劳,打不起精神,其原因可能是肝功能受损,进食减少,食物消化嘲收障碍,营养物质摄人不足。另一方面是由于炎症,消耗增加,已摄人的物质因肝功能受损,不能充分代谢,满足机体的需要。第三个方面可能是乙肝引起的精神和心理上的压力,影响休息和睡眠,失眠、多梦等都可能与此有关。 2消化遭症状:肝脏是重要的消化器官,肝脏分泌的胆汁是食物消化所必需的。肝炎时,胆汁分泌减少,影响食物的消化和吸收。肝脏的炎症还可能引起肝窦的血流障碍,导致胃肠道的充血水肿,影响食物的消化和吸收。因此,乙肝常出现食欲不振、恶心、厌油、上腹部不适、腹胀等。 3黄疸:肝脏是胆红素代谢的中枢,病情较重时,由于胆红索的摄取、结合、分泌、排泄等障碍,血液中胆红素浓度增高。当血中胆红素浓度增高以后,胆红素从尿液排出,使尿液颜色变深.它是黄疸最早的表现。但是天热出汗饮水不足、一些药物等也可引起尿液颜色的改变,应注意区别。当血液中胆红素浓度继续增加.可引起眼睛、皮肤黄疸。由于胆汁酸的排出障碍,血液中胆汁酸浓度增高,过多的胆汁酸沉积于皮肤。刺激末梢神经,引起皮肤瘙痒。 4.肝区疼痛:肝脏内部缺乏痛觉神经,乙肝一般没有剧烈的疼痛。但肝的表面有一层很薄的膜,称肝包膜,肝包膜上有痛觉神经分布,当肝脏发炎肿大时,肝包膜紧张,痛觉神经受刺激,因而部分患者可有右上腹、右季肋部不适、隐痛。如粜疼痛剧烈,还要注意胆道疾病、肝癌、胃肠疾病的可能性,以免误诊。 5.肝脾肿大:由于炎症、充血、水肿、胆汁淤积,乙肝常有肝脏肿大。如果慢性炎症期不愈,反复发作.肝内纤维结缔组织增生,肝脏质地变硬。晚期由于大量肝细胞破坏,纤维组织收缩,肝脏可缩小。急性肝炎或慢性肝炎早期,脾脏多无明显肿大,以后可因脾脏网状内皮系统增生,以及门静脉高压。脾脏淤血,引起脾脏肿大。持续性进行性脾脏肿大提示肝硬化。 6肝外表现:不少慢性肝炎特别是肝硬化患者面色黝黑晦暗,称肝病面容,这可能是由于内分泌失调,皮肤色素沉着.或者是由于持续或反复黄疸,胆绿素在皮肤沉着所致。手掌大、小鱼际显著充血称肝掌。皮肤上一簇呈放射状扩张的毛细血管称蜘蛛痣,直径数毫米至数厘米,压之退色,常见于面部、颈部、前胸和手背。蜘蛛痣偶尔也可分布于全身。男性可出现勃起功能障碍,对称或不对称性的乳腺增生、肿痛,甚至可误诊为乳腺癌,施行乳腺切除术;女性可出现月经失调、闭经、性欲减退等。这些可能与肝功能减退,雌激素灭活减少.体内雌激素增多有关。 乙肝患者症状的轻重与病情的轻重有一定关系,但并不完全平行,这是由于每个人的感觉的敏感性相差很大。另一方面,症状除了与躯体因素有关外,还受精神因素的影响。如果没有把握,还是找有经验的医生看病,以免延误治疗。

【讨论】请教一个病例——左下肢肌萎缩3年

应当考虑到脑面血管瘤病的可能脑面血管瘤病(Sturge-Weber综合征)是皮肤、脑、眼、血管异常疾病,系胚胎中期中胚叶和神经外胚层发育异常所致的脑、眼、颅面血管发育不良,面部皮肤毛细血管瘤的出现是这种疾病的特点,多于出生时即有,它可累及三叉神经一个分支,也可三个分支全部受累,面部三叉神经分布区内紫红色面痣,出生时即已存在,具有诊断意义的体征,神经系统症状通常为面部皮损,对侧局部性癫痫,对侧偏盲和对侧肢体轻偏瘫、萎缩,和肢体长短落后于健侧,也可有面痣,同侧突眼、青光眼和视神经萎缩,可有智力减退,身体其他部位也可有葡萄酒色皮痣伴视网膜、肾、肝等血管瘤。建议行颅脑X线平片。CT、MRI、DSA检查。

无色素痣是白癜风吗?

白癜风主要有以下症状: 1、多无痒感,即使有也是很轻微。 2、脱色斑数目少,一般仅1-2片,而且大多出现在暴露部位的皮肤上。 3、除色素脱失外,脱色斑处的皮肤与周围皮肤一样,没有痒症,脱屑或萎缩等变化。 4、在无其他皮肤病时应首先考虑早期白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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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体检会不会调查以前病历

你好 正常是不会的 只看你现在有没有不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的疾病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