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儿指南

离婚后他转身收到六胎孕检单 二胎孕期中,男方提出离婚,还要求把孩子打掉,老大的抚养权我能拿到吗?

中孕,单次胎是什么意思?

中孕是怀孕中期 指的是怀孕第4个月到第7个月 。单次胎:这是B超检查的结果,单:表示是单胎,即不是双胞胎之类,活:表示是成活的.

离婚后他转身收到六胎孕检单

我和前夫离婚后13天,他向别人借款10万,现在我收到法院诉讼书和应诉通知书,我该怎么办

“我和前夫离婚后13天,他向别人借款10万”,从法律角度讲,我和前夫离婚后13天,还属于夫妻关系,在上诉期内,判决是不生效的,要过了上诉期,判决才生效,所以你们还是夫妻关系,他的借款,还是夫妻共同借款。但是,你们的离婚如果是法院判决的,他的借款你没有用或得,你完全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为双方没有上诉,离婚生效日还是原判决日,上诉维持原判,离婚生效日也是原判决日。如果你们是协议离婚,法院法传票给你是应该,法院审理案件时,你出示离婚协议,也不会要你负偿还责任。但是如果是你们夫妻串通诈骗,转移财产而假协议离婚,你要负偿还责任,关键是看那10万元,是否转移了部分或全部到你那里没有。如果是真离婚,那10万元与你无关,你不必担心,事情总是能搞清的。

离婚后他转身收到六胎孕检单

二胎孕期中,男方提出离婚,还要求把孩子打掉,老大的抚养权我能拿到吗?

你好,可以协商,
诉讼离婚中的子女抚养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一) 子女不足2周岁的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子女2周岁以上的情况

子女在2周岁以上的,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子女已满10周岁的情况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四)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五)《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离婚后他转身收到六胎孕检单

离婚再婚准生证一定要一胎的出生证明吗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以湖南省为例,需要出具夫妻双方现有子女的户口本 (或出生医学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1份即可。

《再生育证》办理流程:
一、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湘人口发〔2014〕9号文, 湘卫法制发〔2015〕1号文。
二、审批条件
已婚育龄夫妻认为符合《条例》:
(一)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4、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5、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二)第十六条、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2、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3、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4、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5、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6、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三)第十七条、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四)符合湖南省单独二孩政策,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方系独生子女(包含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或者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及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情形),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妇。
“单独再婚”夫妇要求再生育1个子女的条件:
1、独生子女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2、独生子女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子女的;
3、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三、所需资料
(一)基本资料
1、再生育审批表1份(在夫妻双方计生部门领取均可,省内的需单位/村/社区、乡镇/街道两级审核并盖计生章,省外的还需加盖区县计生章);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女方近期1寸免冠彩照2张;
4、3个月内的B超孕检单复印件1份;
5、夫妻双方现有子女的户口本 (或出生医学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1项规定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长沙市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结果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夫妻双方染色体检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2项规定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3项规定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离异后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丧偶后再婚的需提供前夫/妻结婚证明和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五)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5项规定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提供由省或市侨办出具的华侨证明或港澳台居民的回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夫妻双方护照及其他国永久居住证明或港澳台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夫妻双方和一个子女到内地定居的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六)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1项规定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夫妻双方所在村提供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土地承包合同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证明原件1份;
3、夫妻双方是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明(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要提供退还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其他优惠的证明)原件1份;
4、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七)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3项规定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夫妻双方所在村提供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夫妻一方父母系烈士的证明或当事人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夫妻一方父母所在村出具的当事人父母婚姻状况以及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 并附所在组5名以上群众签名认可证明原件1份;
4、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八)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5项规定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夫妻双方所在村提供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夫或妻一方兄弟姐妹无生育能力、未生育未收养且系农村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证明,并附其所在村组5名以上群众签字认可证明原件1份;
3、夫或妻一方未生育未收养的兄弟姐妹签署的放弃生育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九)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6项规定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夫妻双方所在村提供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离异后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丧偶后再婚的需提供前夫妻结婚证明和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夫妻双方再婚前各自生育的子女经长沙市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出具的符合病残儿标准的结果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夫妻双方染色体检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6、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十)符合湖南省单独二孩生育政策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单独一方父母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双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单独一方父母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单独一方父母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单独一方系收养的,需提供收养证或户籍地提供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审批程序
(一)夫妻双方均可向所在单位/村/社区申请办理再生育证,如申请在女方办理的,需先男方单位/村/社区、乡镇/街道两级审核签署意见并盖计生章(跨省还需加盖区县计生章),如在男方办理同上类推;
(二)单位/村/社区计生部门收到办证申请后,应认真核实全部材料,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经群众评议无异议后提出审核意见并盖章;
(三)由申请人本人或委托单位/村/社区计生专干去乡镇/街道办理,乡镇/街道计生部门结合调查核实情况,以及申请生育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村/社区张榜公示5天期间群众评议情况,在《再生育审批表》上签署的意见并盖章;
(四)乡镇/街道计生部门签署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再生育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区(望城区、岳麓区)计生部门,区(望城区、岳麓区)计生部门收到再生育审批表后应认真核实全部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报经区再生育审批小组审批。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不符合生育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2、材料欠缺的,限期补齐;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由区(望城区、岳麓区)计生部门根据审批小组的决定发给《再生育证》,并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单位/村/社区分别张榜公布。
参考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网站资料,http://www.cshtz.gov.cn/art/2015/6/1/art_953_75153.html

目前显示胎儿正常 是不是就代表我就可以安心等待他的到来,只须每月按时孕检就行了?

你好,
你的超声单上显示,你的宝宝有脐带绕颈,其他一切都是正常的,现在宝宝还小,方位易变动,待宝宝到孕30周之后,方位一般就定下来了,就比较好定宝宝的情况,建议定时做孕检及超声检查。

单方面提出离婚的流程和财产分配是什么样的?

离婚流程:单方向法院起诉分为三个阶段:起诉阶段、审理阶段、判决阶段。

一、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起诉阶段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二、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审理阶段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三、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判决阶段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财产分配:
1,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如果夫妻双方有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何分配的,按约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我的34产检单上怎么写着胎先露H,这是什么意思

胎先露是妇产科中很常用的一个医学专用术语.,胎先露的意思就是胎儿出生时最先出来的部位,最常见的胎先露部位是头部,你这个检查单上的意思就是胎心位置在脐的右下方

我7月6号拿到离婚判决书,要等15天后才生效,因为本人是单方面起诉离婚对方一直没有出现,所以要出公告,

民诉法84条规定,公告经过60日视为送达。加上公告期满后的15天上诉期,一共是2个半月,从公告之日起计算。一般判决书出来后,不一定马上发公告的,只要在审限内发公告都行。所以你得去法院催催,让他们尽快发出公告。
如果这期间被告没有提起上诉,则判决书生效。
我们法院一直是这样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