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如何领取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生育女职工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规定范围内的生育医 疗费百分之百报销。 从加强生育保险社会化管理的发展方面看,应尽量减轻企业负担,提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直接向生育女职工发放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因此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一步到位,生育女 职工有关证明直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但目前大多数地区 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水平有限,人员力量不足,尚不具备直接向生育女职工发放生育津 贴 和报销医疗费的条件,因此作为过渡办法,可以由企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本单位生育 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再分别按标准发给生育女职工本人。
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如何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津贴如何计发?
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前,由企业支付的产假工资是按女职工个人产前标准工资计发的。实行社会统筹之后,根据《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即统筹前的产假工资),支付标准为生育的女职工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统筹前后,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有所变化,由过去的女职工个人产前标准工资改为按其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原因在于:
(1)目前,标准工资的概念已逐步淡化,养老保险已实行按缴费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生育津贴也由标准工资改为按工资收入计发。
(2)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企业之间经济效益差别较大,按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既可以体现企业间女职工生育的差别,又可以体现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和基本保障的原则,避免因生育的女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影响其基本生活。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和管理水平不同,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也有所差异。有的地方按个人缴费工资(养老)计发,也有的以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另外,在计发期限上,除国家规定的三个月正常产假外,有的地方还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条例》奖惩办法,作了适当延长。
生育津贴如何补贴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和产假期间工资是一个性质,有的单位既在产假期间正常发放工资,又在生育津贴申领后全额发放给个人,是不对的,那样就发重复了.那么在苏州也是这样执行吗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应在女职工分娩后3个月内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天)×假期天数。其中,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生育津贴怎么发放?
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变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你遵循好这个原则,具体的最好问下51社保网。
生育津贴该如何领取?
《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照常发放。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津贴法定的发放标准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扩展资料:
生育津贴产假:
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休息的期限。具体解释为女职工在分娩前和分娩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有的假期。产假主要作用是使女职工在生育时期得 到适当的休息,使其逐步恢复体力,并使婴儿得以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
中国在80年代以前,把怀孕、生育和产后照料婴儿的假期规定为56天。1988年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后,对原规定作了很大的修改。现法定正常产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83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产假以4个月划界,其中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很多地区还采取了对晚婚、晚育的职工给予奖励政策,假期延长到180天。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