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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完了还能补资料吗 工伤认定对证人录完口供还可以补充资料吗

法医开的死亡鉴定书丢了还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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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开具的死亡鉴定书不慎丢失的话,如果需要死者家属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补办,因为公安机关留有鉴定档案的

法医鉴定完了还能补资料吗

轻伤害复检法医鉴定资料丢失了怎么办

伤情鉴定丢失,可以到作鉴定的机构去复印,他们有存档备查档案。

如果对方伤情鉴定结论为轻伤,就构成刑事案件,对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刑事庭起诉(也就是自诉案件),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打人者能积极赔偿,求得被打者的谅解,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如判缓刑(也就是不关押在监狱里)。

如果伤情鉴定结果是轻微伤,就由公安派出所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对打人者行政拘留15日以下。民事赔偿可以由派出所调解,调解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民事庭起诉对方。

法医鉴定完了还能补资料吗

工伤认定对证人录完口供还可以补充资料吗

可以补充材料,但不能因此修改原始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医鉴定完了还能补资料吗

关于法医鉴定问题

1、可以做法医鉴定,提供相关的医疗诊断材料,找法医看一下;

2、对方轻伤,你方可能有人会判处刑罚(判缓刑的可能性也有),对他方的鉴定结论不服,也可以申请上一级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3、“因为这个事过后有人看到那所长和那老板一起外面旅游”,没有证据的话最好不要乱讲,否则……;

4、这个案子移送到法院后,请个律师(有律师资格证)做无罪或轻罪辩护;

5、关于民事赔偿问题你方的伤者可以在他方的诉讼过程中提起反诉,也可以另行起诉对方。

交通事故法医鉴定结果双方都已签字,还能申请重新鉴定吗

签字后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重新鉴定!可以要求重新鉴定回答这么多采纳下吧,谢谢,如若不懂可以上法律直通车寻找法律援助

请问一下,我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伤残资料掉了,要怎么补办一份呢?

如果你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伤残资料丢失,可以持你本人身份证到原出具资料的部门申请补办,是可以补办一份的。
  你也可以在其它人手中复印一份,然后加盖鉴定机构的印章即可。

伤情鉴定书下来以后.能不能在做补充鉴定.

受害人在被伤害之后,首先要在当地派出所报警,报警之后,民警会给你开具验伤证明,当然前提是你的伤势还可以活动自如的前提下,建议尽早去鉴定伤情,法医会根据事情发生时的情况与你的描述、你治疗的情况做鉴定。~~反之,你是在医院接受治疗,来不及去做鉴定,也没事,你可以让负责治疗的医生给你开具合法病例,法医也会给你做出判断的!
补充:
伤情鉴定程序:

受到伤害后,根据伤势决定要不要尽早就医,同时报警,派出所民警会向你做详细笔录,同时会给你开具验伤证明,将验伤证明拿给法医,法医会给你鉴定~·

如果我是被害人 法医伤情鉴定完毕后 应该给我一份鉴定报告吗? 我没有的话 该去和谁要?

伤情鉴定,是由公安机关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被害人根据委托书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鉴定机构向公安机关出具鉴定文书。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
参照《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参照《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参照《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扩展资料
参照《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 
参照《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人身伤情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巴中市公安局官网 -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