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的伤和残是分开鉴定的么?
不是的。 1、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而作出的鉴定结果是对伤害后果的评价,凭鉴定结果来确定致人伤害者的责任,一般轻伤以上要承担刑事责任。 2、《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是对伤残等级的确定的依据,主要籍此来确定赔偿的数额。特别是对于工伤,伤残等级不同,赔偿的数额有严格的规定。 但还需补充一点: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规定的十级残疾标准中,包括了一般残疾(8-10级)、严重残疾(3-7级)和特别严重残疾(1-2级),也就是说,采取特别残忍手段致人受伤,《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规定的等级标准也是影响量刑的,即达到严重残疾标准以上,也就是7级以上,行为人要承担更为严重的刑法处罚。
工伤定残时两个手指鉴定需要分开做
1.是的,需要分开每个单项鉴定,但是,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最终只会有一个结果,一个等级,不会出现两个等级的情况。
2.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4.2晋级原则: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3.有什么疑问,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你们当地人社局。
撞断手和脚伤残是否分开做鉴定
工伤评残的原则是:复合伤多部位受伤,各部位分别评残,出现几个不同的伤残等级,最后按最重的定级;出现两个以上相同等级的,最高晋升一级。如,拇指为7级,脚趾为10级,按最重的7级定级;如果拇指为10级,脚趾为10级,晋升一级就为9级。。
两个九级的伤残鉴定是一起算还是分开算?
一起算伤残赔偿系数,20%加一个附加赔偿系数,有的法院按2%算9级的附加系数,有的法院按3%算9级的附加系数。这样就是22%或者23%
一只手上有两处伤可以鉴定两处伤残吗
不能。一手多处受伤,一般是采用综合计算伤残等级的。
例如:《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8级第16项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7级 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工伤两处受伤是不是综合起来鉴定
对一起工伤事故,引发职工多处受伤的情形,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规定,工伤职工身体多处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鉴定的时候,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级定级,如果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可以同时在两个司法中心做伤残鉴定吗
不可以同时在两个司法中心做伤残鉴定。对伤情司法鉴定不服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是否由其他鉴定来重新鉴定,要看具体情形。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一)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第三十二条 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司法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二)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三)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四)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五)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重新鉴定所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是与初次鉴定相同的鉴定材料;鉴定材料有异的鉴定,不是重新鉴定。除第一项应由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外,其他各项重新鉴定可由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重新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四条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第三十五条 复核鉴定人须有不低于原司法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六条 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初次鉴定的规定。
司法鉴定头上有伤手上有伤是加起来还是分开?
是分开的!
受伤害的部位所影响受害人的后果是不一样的!
所以司法鉴定头上和手上的伤情是分开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