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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氏者,标示家族血缘之符号也”。
赵钱孙李周吴郑王……”
姓氏自古有之,中国有百家姓之说。据统计,中国有单姓6931个。而《中国姓氏大辞典》显示,中国古今各民族用汉字记录的双字姓9012个、三字姓4850个、四字姓2276个、五字姓541个、六字姓142个、七字姓39个、八字姓14个、九字姓7个、十字姓1个。姓氏本有别,产生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随着时代的发展,姓氏逐渐混为一谈。”
婚姻一般为男女之结合。男女各有其姓,且在一般情况下,男女姓氏有别。婚姻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承担着父系家族延续香火的功能,子随父姓也就成了天经地义的事情,且以随父性为荣。
而随着时代的进步,家族观念淡化,婚姻制度改变。父权沦为糟粕,男女平等成为普世理念。
新时代的婚姻关系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是否结婚由男女双方自主决定。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一方可以成为另一方的家庭成员,夫妻之间也是平等的家庭关系。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13条规定:【夫妻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22条规定:【子女的姓】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由此可见,孩子的姓有两个选择:随父姓或随母姓。由谁决定?由父母协商决定。但现实中仍有不少因孩子姓名而起的纠纷。
经过案例检索,以下两种情形较为常见:
1、孩子为家中独子,就孩子跟谁姓的问题父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孩子原有姓名,后男女离婚,抚养孩子的一方欲为孩子更改姓名或更改后,一方不同意。
就第一种情形,为了实质解决问题,建议还是回到协商的途径上来思考可以解决问题的方式,以期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且不影响家庭生活和睦。也可以选择一个折中的方式,比如说孩子取名时将两家的姓都用上,如赵某和钱某某的孩子,可以考虑取名为赵钱某或钱赵某。或生两个孩子,一个随父姓,一个随母姓。
就第二种情形,现摘录某法院就某案件中相关问题的精彩论述,供各位朋友参考:
自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于1950年颁发了《婚姻法》,运用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整合,破除了旧式婚姻制度,倡导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建立和推行了新型婚姻家庭关系。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的发展,《婚姻法》在1980年和2001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改,从而实现了《婚姻法》的不断充实和完善。特别是对婚生子女的姓名问题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婚生子女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彻底改变了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为此,原告(注:原告为孩子的父亲,起诉时已与孩子母亲离婚)认为婚生子只能随原告姓、不能随第三人(注:第三人为孩子的母亲)姓的主张不符合2001年修前改后《婚姻法》的规定。同时,原告与第三人共同生育的婚生子,在双方自愿协商离婚后已确定给第三人抚养,由第三人履行实际的监护职责,且将婚生子的户籍迁移到了第三人户籍地。为了避免第三人再婚后婚生子与其母、继父一家三个人三种不同姓氏的影响,不受社会、学校、地方的风俗岐视,更好地让婚生子的身心得到健康成长,第三人将婚生子贾某某的姓名改随其本人姓胥,更名为胥某某并无不当,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和立法目的。但第三人在被告处变更婚生子姓名前,应当告诉原告,说明变更婚生子姓名的理由,争取得到原告的同意和理解。被告(注:某公安局)在依法变更登记婚生子姓名时,也应要求第三人提供原告的意见,或主持双方协调,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其变更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对原告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即使婚生子随第三人姓,仍然也是原告的婚生子,其血缘、亲情关系永远存在。同时,原告也依法具有监护和抚养的职责,应当排除封建思想意识,重点考虑婚生子的健康成长,真正地关爱婚生子的学习、生活,充分地让婚生子既感到母爱,又感到父爱,共同将婚生子抚育成国家有用之人,属于第三人和原告的共同义务和责任。”
综上,孩子是男女双方爱情的结晶,无论孩子随父姓还是母姓,孩子与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都不会受到影响。我们相信,只要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履行了抚养教育、陪伴等作为父母应当履行的义务,即使孩子姓名变了,只要为人子”的心没有变,也同样会以相应的亲情回报。停止争吵,回归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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