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儿指南

重庆市独生子女晚婚晚育 重庆独生子女界定

重庆市的独生子女再生育政策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四)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七)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八)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九)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单独夫妻再生育二孩的时间间隔: 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我市单独两孩政策,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女方不满28周岁的,申请再生育的时间应当间隔3周年以上。对应的,女方28周岁以上的,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再生育,不受时间限制。女方年满28周岁是以办理再生育服务证时间为准。 申办单独二孩再生育服务证的程序: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在生育第二个子女前须按规定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1、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等。 2、再生育申请应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审查并签署意见。在男方办理的,需经女方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并加盖公章。 3、在申请再生育时,应当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婚育情况证明及其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据材料,女方1寸免冠近照2张。 4、提交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将按程序进行审核,最后由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批。从提交申请到获得批准,一般不超过30天。 在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前“抢生”的处理: 1、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符合再生育条件但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再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2、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未经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子女的,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重庆市独生子女晚婚晚育

重庆市区县的晚婚晚育假

重庆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的,国家规定是,晚婚晚育是90天的,,原来准备增加的,,最后没有实现,,如果答案对你有帮助,,请点击;;采纳答案

重庆市独生子女晚婚晚育

重庆独生子女界定

对你母亲来讲,不是独生之女的母亲,不能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对你父亲而言,是独生子女家长,可以享受独生之女的待遇。
对于你而言,属于独生子女范畴。

重庆市独生子女晚婚晚育

重庆晚婚晚育产假多少天

当事人合法生育二孩或一孩子女的,可以享有国家规定98天产假基础上,再次享有重庆市规定的30天产假奖励。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晚婚晚育并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产假多少天

不管是否晚育,不管是否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只要你们符合国家规定的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都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至于生育延长假和男方的陪产假,由于各省市的规定不同,你可按你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享受此政策。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重庆晚婚晚育产假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8条规定,晚育的职工,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7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另,一般性产假是《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的:产假90天,难产(剖腹)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重庆人大常委会有取消晚婚晚育假议程吗

15年请婚假的,还可以享受晚婚假;16年去请,就不能享受晚婚假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在2016年1月1日施行。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
根据目前《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初婚公民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晚婚初婚者可享受15天晚婚假(包含3天法定婚假);二婚者只可享受3天的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国家关于婚假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关于产假中的晚婚30天和独生子女30天

根据国务院最新颁布的619号令《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安徽省晚婚晚育产假规定:
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二)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因此您可以享受128天的产假待遇,如果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则可以享受158天产假。
所以,单位不给休产假显然违法。 协商不成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