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儿指南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关于女职工生育假期规定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十一条第九款

现在是政府服务人民,去当地计生部门上级机构反应,二孩证应该办理,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是应该达不到“拘留”,计生部门没有这个权利。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关于山东省滕州市的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从我多年律师角度来看你上述所描述的每个问题都是不合理的。

首先你说的每月查体,计生办有让你查体的权利,但是每月查一次显然是不合理的,无论从《婚姻法》还是《计划生育条例》中,都没有提出已婚妇女需每月进行查体。

第二个问题,所谓流动户口证其实又叫育龄人口婚育证,是外出经商、务工时对持证人的婚育情况的有效证件,它的办理单位是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办公室或生育委员会。这个证明在办理之前只需要进行一次体检,证明未怀孕,所有人都可以进行申请办理,也无需担保人担保。

第三条女方不到23生育就罚款这更是无稽之谈了,国家只是鼓励晚婚晚育,在23岁之后进行生育,但没有一条规定强制约束23岁才是法定育龄年龄,其实只要你结了婚就有生育的权利,前提下是需要准生证。

第四条,地方上土规定要看是什么样的性质了,如果是比较强硬性的再反抗也是徒劳,他们这些人无非是想要点什么好处罢了,既然你已经结婚了,任何权利都有了,他们不会太为难你,适当的时候送点东西,基本上都会解决的。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关于女职工生育假期规定

山东省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再加60天,产妇都将享受最少“98+60”即158天产假。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青岛市女职工产假可以休息多长时间

产假最多休15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增加产假60天。 法律规定: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非婚生育是否合法?

按照我国各省市自治区计生条例规定,非婚生育不合法,依法应缴纳社会抚养费。
  以山东省为例(仅供参考):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四条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山东什么时候放开二孩政策

山东的二胎政策已经全面放开。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山东德州头胎产假几个月?

您好!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此前,女性产假一般为98天基本产假+60天晚育假=158天。调整后,则至少为98天基本产假+60天增加产假=158天,与此前的产假天数相同。谢谢阅读!

谁有最新的劳动法,山东省关于产假(含晚婚晚育)、小产假、护产假的规定是什么?

这个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你要的相关规定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