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了六个多月了,不想要了。
您好,引产是需要住院的,这个月份已经不算小了,如果不打算要的话,建议您早期手术。一般是住院3-5天
有了第三胎宝宝,老公马上说不要了
呵呵,其实不是说老公轻易的说不要了。
现在,生一个孩子和日后成长的费用,真的压力太大了。
既然有了两个孩子,应该考虑是否该要第三个小宝宝。
但很多作为母亲的想的比较多。真的会舍不得这条小生命?但是日后的生活怎么办?日后的开销怎么挣?这都是难题呀!
怀第三胎婆婆不想要了可己有7个多月了怎么办
要孩子应该是自己决定的,不是婆婆不想要你就不要了,已经7个月了,你想杀死他吗?太残忍了吧,看来你当初要孩子的时候根本没想好
人家都已经生三胎了,你还在纠结要不要生二胎
是否需要再生育第二个子女,在政策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本就取决于夫妻对生育观的认知和对生育子女的意愿。
对于一个家庭,生育子女自然是件大事,作为一对理性的夫妻,在怀二胎前应该综合家庭情况认真考虑,面对现状,包括家庭经济、年龄条件、夫妻感情、工作状况,夫妻身体、养育环境等。只有考虑清楚上述情况,再作出生与不生孩子的抉择,这才是“正道”。你说呢?
至于人家是不是生三胎,那是他们的事,你也无需理会。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已经有两个男孩了怀了第三胎老婆。想要我不想要怎么办?
可以夫妻一起好好商量,毕竟能养活的情况下还是可以生的,这也是家中人丁兴旺的表现,贸然打胎的也是在害命损福德的
怀了第三胎怎么办,自己又不想要,把他送人好吗
自己的孩子不想要,不想要干嘛不采取措施了,不是害了还未出生的宝宝吗?还没成人样,就被亲生母亲嫌弃。为什么我们做父母的不能有一点担当和责任感呢?还是留着吧,哪能那么巧找到合适的家庭,孩子受苦不心疼啊?留下他,虽然现在苦点,但是起码你不会有良心的不安和牵挂。
请问?我结婚四年了没有孩子,现在有一家生了第三胎不想要,我与他说好了让我抱
抱养孩子的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抱养孩子条件
1、无子女
这里所说的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在解释上,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收养法》第8条规定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由此可见,已有养子女者是不能再为收养的。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这里所说的能力,是就其总体而言的,而不是就其某一方面而言的。衡量是否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时,不能仅考虑收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还要考虑在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方面有无抚养教育能力。例如,品德恶劣、行为不端致不堪为人父母的,因患精神病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其他情形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伏的,均应认为抚养教育能力的欠缺。我们认为,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收养人的能力的要求,一般应不低于对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的要求。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这既是为保障养子女的身体健康,也是收养人抚育养子女的前提条件。如果养父母身患传染病 ,极易将疾病传染给养子女, 危害养子女的身体健康 ; 如果养父母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也不能履行抚育子女的义务。
4、年满30周岁
法律对收养人的最低年龄作上述规定,是出于对收养关系的性质和生育时间的考虑。30 周岁以下的人,生育子女的机会尚多,不必急于收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到达相当年龄后再收养子女,能够更好地承担养父母的职责。基于我国的人口现状和人口政策,规定年满30周岁始得收养子女也是比较适宜的。
没配偶男子收养女性的特殊条件
我国《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的男性30周岁即可作为收养人收养子女。
但是,男性无配偶,包括男性因未婚、离婚或丧偶而无配偶的情况,法律则规定年龄要相差40周岁才能进行收养,这是法律对单身男性收养女性所作的特殊规定,也是法律中被收养的女婴和女童的特殊保护。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收养立法中有都类似的规定。这是从性别、年龄、生理特征、伦理道理等方面考虑而制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德,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保护被收养女性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这里所称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是指包括40周岁的本数在内。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特殊要求
《收养法》第10第第2款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除了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情况外,夫妻必须共同收养。为了保护收养人的利益不允许夫妻中的一方单独收养子女。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在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抚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四)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五)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同时,还需带收养人(男、女双方)和被收奍人一寸大头像各一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全家福(两寸)照片一张。
已经有两个小孩了,老婆之前怀第三个时候已经打过一次了,现在又怀孕了,老婆不想要,怎么办好纠结?
给你老婆做思想工作,从三个方面:第一,孩子迟早都是要生的,早生更有利,趁着年轻,精力旺盛,带孩子也不会累,你可以主动要求多承担一部分家务及带孩子的事情;第二,接二连三的打胎对你老婆身体不好,并且会影响以后的怀孕,容易造成习惯性流产,我有个同事就是如此,人流三次,后面想要怀上了却保不住,先兆流产,很痛苦的;第三,从尊重生命来说,我们应该顺其自然,如果没有什么特殊情况,既然怀上了就生下来,这对孩子、父母来说也是一种缘分。你就这样劝你老婆,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