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二胎新政策
首先说明一点,公职人员不论在什么情况都不能生二胎的,即使符合生二胎的条件也不行,否则真的会丢掉工作。
山东省生育二胎政策
按照你提供的材料看,符合二胎的情况,把山东的相关规定拿来给你参考:
办理二孩《生育证》的条件
(1)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②经青岛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③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④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⑤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⑥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⑦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⑧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⑨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2)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②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③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3)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4)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区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5)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山东生育二胎新政策
按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是不可以的 第八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市(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第九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除执行第八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也可按计划安排: (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山东计划生育政策二胎
如果没到年龄或者其他因素没有准生证的,农村符合二胎条件的罚款数额为你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5——3被,一般在2万元以下。城镇户口不符合二胎条件违规生育的,罚款为你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7倍,一般在5——15万元
山东农村二胎的生育政策
在网上只找到山东96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第四十三条“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知道最新的计生条例是多久的,所以只能按上面的意思解释给你,如果你能找到最新的,套用一下就明白了。
计征基数是上一年的县人均纯收入,这个是要分农业户和非农户的。
然后你不符合生育条件,违法生育是按照计征基数的三到四倍处罚,一般是取轻,按三倍,就是上一年的人均纯收入乘以三就是你应交的罚款数,你所在地的年人均纯收入应该没得三万吧?
PS:就算是重男轻女,也有对三类地区的照顾生育了,没什么特别的理由还是不要计外生育。
山东2010二胎新政策
山东2010年没有二胎新政策,山东省城市户口要生育二胎的条件是双方是独生子女,或者你第一个小孩有残疾,符合条件申请。
山东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告
1、你们生育二孩是违法行为,当然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2、你第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不达到标准,所以仍然要补征社会抚养费。
山东生二胎新政策2011
关于生育二胎新政策: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第十九条 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