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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谁承担 上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由谁出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应由谁承担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应由谁承担: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味的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其经济利益。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谁承担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谁出?

鉴定人先垫付,有责任方最后承担。我可以帮助到您,如有需要可电联。 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划分责任,并主张赔偿 (1)、申请做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来计算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2)、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谁承担

上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由谁出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谁申请谁先承担。

    然后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受害方和肇事方的责任予以承担。如果是肇事方的全部责任,那么该费用就是肇事方承担,如果都有责任那就根据主次责任予以分担。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谁承担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由谁来支付?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由谁来支付,这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第一、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文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第二、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一致的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这样是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谓的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其经济利益。第三、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费用谁来出

  朋友你好!
这个鉴定的费用需要申请鉴定的一方自己先行支付,然后,在事故的处理中按照直接损失进行计算,由事故的责任方负责承担,假如本次事故是肇事者全部责任,那么,这个费用就由肇事者来全部承担!

交通事故伤者做伤残鉴定的费用应该谁出?

一、首先自行垫付,收好收据。(收据注意要有鉴定部门盖章)

二、然后按照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向肇事者协商或者起诉求偿。(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可参考交通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通事故怎么处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由谁出

1、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应当马上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如有人员受伤的,应立即采取措施送受伤人员去医院救治;2、接到报案后,交通管理部门应
该马上到达事故现场,同时联络医疗部门将事故中的受害人送到医院进行及时救治;3、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并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4、交通事故受害人办理出院手续;5、受害人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6、若受害方与肇事方都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如果调解成功,赔偿义务人和赔偿权利人签订调解协议;7、事故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是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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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费是因交通事故人身侵权伤害导致的,属于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之一,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联系。如果经过有资质的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确认受害人的伤害存在伤残等级,那么受害人可以要求法定的赔偿义务人承担鉴定费用。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诉讼费和鉴定费由谁承担

在当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一般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用,具体法律依据是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或者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这一条往往成为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的抗辩依据。保险公司的抗辩能成立吗?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因投保人的侵害造成了人身和财产的损失,为了更好地弥补自身的损失,受害者在伤情严重的情况下会对自己的伤情做伤残等级鉴定,这一费用归根到底是由于侵权人的侵害行为造成的,属于受害者合理财产损失的范围。《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该条虽然允许合同当事人约定诉讼费等费用由谁承担,并以此约定优先,但是该约定只能适用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交强险是法定险,从立法设计来看,其保护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订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获得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障,此类诉讼的提起,正缘于保险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损害赔偿义务,因此,该约定对受害者没有任何的约束,作为对违背立法原意的惩罚,理应由保险公司买单。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在交强险范围内保险人承担的是法定赔偿责任,作为败诉方理应承担受害者的鉴定费和案件的诉讼费。在第三者商业险的范围内,保险公司承担的合同责任、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替代赔偿责任,因此投保人因侵害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应有保险公司承担。另外《保险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作为特别法要优先适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条“保险公司以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有过错或者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除责任、减轻责任条款,主张减轻或免除其责任的,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方和法定的赔偿义务主体,应承担原告方即交通事故受害者的鉴定费用和案件的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