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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最新通知 谁有住建部09.11.26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建部公摊新规

还没有这个新政策。 2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发布了一则通知。在其中的征求意见稿中,住建部给出了“住宅建筑应以套内使用面积进行交易”的建议。随后,“取消公摊面积”的消息不胫而走,社会反响热烈。然而,这可能只是一次大规模的政策误读。 据央视的跟进报道,这个规定未来约束的是工程建设行为,约束对象是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这与住宅交易到底是以“建筑面积”“公摊面积”来计算,并无直接关系。与我们大家关心的物业费、取暖费以何标准收取,也没直接关系。这份具有“技术法规”性质的文件,在未来的短期内不会影响购房者的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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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支持异地贷款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节选):
四、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缴存地和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相互配合,及时出具、确认缴存证明等材料,办理贷款手续。具体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另行制定。

住建部发布最新通知

谁有住建部09.11.26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转发《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2009-11-27]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作者: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 近期,上海市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当前市场变化和房价变动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供参考。同时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销售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今年以来,随着中央和地方一系列调控政策的实施,我国房地产市场逐步企稳回升,房地产业在扩大内需、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发挥了作用。但近期部分城市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又有所抬头。各地要珍惜来之不易的好的发展势头,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公开曝光力度,坚持整顿规范和促进健康发展并重,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各地要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核发预售许可证时,加强对方案的审核。商品房预售方案应明确商品房项目用于销售、租赁、企业保留自有的情况,明确预售价格及价格调整方式。对于预售方案确定保留自有和用于租赁的商品房,原则上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应在规定时间上网销售。 三、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许可规模。商品住宅项目一般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对已经办理预售许可的,应一次将全部房源公开对外销售,不得分批、分次销售。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在建项目的监管。要摸清底数,全面梳理检查已批未建、已批未售项目的情况。督促已达到规定预售条件的项目及时申请预售并公开销售。 五、进一步推进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制度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要通过建立楼盘表、网上备案,督促开发商即时公布商品房销售信息。主管部门要通过对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的监测,及时发现并查处开发商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进一步加强预售款监管工作。确保预售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挪用和违规使用预售资金。 附件: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销售商品房,并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批准的范围,制订商品房销售方案,明确上市销售进度,确定商品房项目中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向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方案内容) 商品房销售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参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管理公约,业主共有房地产、商业配套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等。 2、商品房项目用于销售、租赁以及企业保留自有的情况。商品住房项目中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应当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 3、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计划和进度。 4、商品房项目销售广告、楼书、样板房、沙盘等宣传资料。 5、商品房销售计划与销售方式,包括每期开盘时间、地点,自行销售或代理销售,销售人员等相关情况。 6、商品房销售价格(包括定价调价方式、方法),销售合同文本以及签约销售流程。 7、售楼处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解决商品房销售纠纷的预案和制度,维护销售秩序的措施及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8、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需要制订的其他事项或房屋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9、承诺遵守国家和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达到预售标准及时申请预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按时销售。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审核) 区县房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商品房销售方案的指导和审核: 1、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认证后,未在30日内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重新办理网上认证。 2、已达到规定的条件、无理由长期不申请预售(或超过“行政告知书”规定时限,仍未申请预售)的,以及之前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按规定时间将全部房源公开对外销售情况的,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整改通过后重新申报备案。 3、商品住房项目中保留自有的房地产不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商品房定价不合理等,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修订销售方案,重新申报备案。 第四条(预售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时,应当持商品房销售方案及《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备案手续。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同时,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备案,并开具《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证明》(样张见附件)。 第五条(现售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的,在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备案手续。 1、商品房销售方案;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附图; 3、竣工验收证明和房屋勘测报告,其中商品住房项目还应提交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4、物业管理方案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的十日内,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并开具《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证明》及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权证等材料,办理现售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认证手续。 第六条(已备案商品房销售方案的信息公开) 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证明》和销售方案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已备案的商品房销售方案,在售楼场所张贴公示。 第七条(已备案商品房销售方案的效力)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已备案的商品房销售方案预售、现售(或出租)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已备案的商品房销售方案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八条(保留自有和用于租赁的房地产上市转让)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方案内已确定保留自有和用于租赁的商品房,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保留自有和用于租赁的房地产的,应当按照《关于存量房交易合同和经纪合同网上备案办法》办理。 第九条(已备案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变更) 已备案的销售方案,一般不得变更。因商品房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变更已备案的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撤回和变更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条(违反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商品房销售方案,预售、现售(或租赁)商品房的,经查实后,市、县房屋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档案,按规定予以降低直至撤销资质处理。 第十一条(未办理销售方案备案的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本规定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视作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证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应按本规定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手续。

住建部发布最新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近关于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的文件

你要的是不是下面这个?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14日

住建部:违规出租出售经适房将被收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昨天对外公布《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部分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存在的准入退出管理机制不完善、日常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做出了有关规定。该通知规定,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通知还依法明确了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建设单位、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责任和追究制度。 关于准入 买房人高消费需主动说明 《通知》要求,经适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如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对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对不作出说明或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通知》还要求,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和工作机制,积极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监督 违规者五年内不得再申请 经济适用房主要保障对象是低收入群体,是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因此,《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通知》还规定,已经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通知》要求,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 关于建设 房价过高城市增大供应量 与兴建商品房相比,部分地方政府和开发企业对于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热情始终不高。为此,《通知》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由各地结合当地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确定。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并适当扩大供应范围。

住建部:及时制止地方放松楼市调控政策

据新华社报道,针对近期媒体关于一些城市以“稳增长”为名拟放松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报道,住房城乡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就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和下一步政策走向等问题5日强调,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不动摇。这位新闻发言人说,有关城市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新国八条”)要求,执行好限购措施。要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一方面,要在中央统一政策框架内,落实好对居民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信贷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二套房认定标准、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和三套及以上住房停贷政策,坚决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他还表示,住建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密切关注各地执行调控政策的情况,对于地方出台放松抑制不合理购房政策的,将及时予以制止或纠正。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自“新国八条”发布以来,明确发文微调楼市调控政策的城市已达30个。这些微调政策主要包括上调公积金贷款限额、给予税费优惠、放宽普通住房标准等。在楼市成交低迷、地方经济增速放缓背景下,这些政策被认为起到了带动当地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效果。但芜湖、佛山等个别明确放松限购条件的城市,在其新政公布不久后就被叫停。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住建部此次表态释放出一个重要信号,即重申楼市调控政策基调:既不加码,也未放松。其中,限购和限贷政策“红线”被再次明确,将成为地方政府微调政策重要约束条款。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认为,住建部强调只对居民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实施信贷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意味着改善性需求短时间内无松动可能。这位新闻发言人还指出,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增加中小套型普通住房及其用地供应,鼓励和引导开发企业将已批未建或具备条件的在建大套型、高档住房项目转化为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要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全面完成今年新开工建设700万套以上的目标任务。陈国强表示,增加供应仍将是当前主要政策着力点之一,这将是改善市场供求关系重要方面。其中,大量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普通商品房建设,将对今后的市场供应结构产生重要影响。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4月,在全国70个大中城市中,67个城市的新建商品住宅价格环比下降或持平。另据统计,不少城市商品住宅成交量回升,北京、上海等城市的成交量几乎回升到“新国八条”发布前水平。陈国强表示,住建部的这一政策表态将会遏制开发商逆市提价的尝试,预计“以价换量”仍是未来市场主旋律。

住建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变化有哪些

2018年1月23日住建部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征求《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内容主要针对两个新文件向全国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内容对造价工程师考试的变动较大,环球网校及时做了新旧《规定》的对比,且针对两份文件新增或更改内容进行政策解读,帮助广大考生及业内从业企业清晰理解政策文件的变动方向及细节内容。
重点说明:
1、造价工程师考试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原造价工程师考试等同于一级造价工程师;
2、 一级造价工程师由原来的2个专业方向改为4个专业方向,分别为: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
3、 一级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变化中,针对报考专业变化较大,专业要求为9大专业非本专业考生也可以考,只增加一年工作年限;具体专业要求为: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作、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工学、管理学和经济学;
4、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周期由原来的2年内通过改为4年内通过;
5、 二级造价工程师由原造价员考试改变而来,考试科目同原造价员考试科目,原造价员证书效用不变。已经取消的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效用不变。但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6、因此,建议取得造价员证书的考生更改考取二级或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7、 二级造价工程师考2个科目,2年内通过考试,造价和工程管理本科学历还可以免考一科;
8、 二级造价工程师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一年至少考试一次。

地下管廊:住建部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对此投资者怎么进行埋伏笔?

住建部网站24日发布通知,要求各地要做好城市排水 防涝设施建设规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有序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同时,要求各地要放宽市场准入,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对此神牛炒股票从广义分析建议重点关注以下几支标的股:宏润建设、伟星新材、青龙管业进行布局埋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