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津贴怎么领
两方面规定还可修改完善 生育津贴发放存“大锅饭”现象 虽然很多内容有利于生育女性,但《征求意见稿》部分规定还需要继续论证和完善。就生育津贴而言,《征求意见稿》规定,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陆胤认为,“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意味着不论工资多少,只要是同一个单位的员工,都按一个标准发放,这势必出现生育津贴“大锅饭”现象,并且由于统计口径不统一,操作上也很容易发生争议。 生育医疗费异地报销难 “生育女性在上海缴费,之后在北京生育,缴费地和就诊地不在同一个地方,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需要回到上海才能报销,《征求意见稿》没有对异地缴费、异地生育的操作问题作出规定。”陆胤说。
2013上海生育津贴怎么算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产假期间公司是不发工资给你的,你缴纳过社保五险,产后可以到区社保中心领取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补贴。
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两项合计至少一万多元。
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怎么领
1、首先,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为:月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 2、 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3、如果单位没有交社保,产假期间公司应当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
怎么申请领上海生育补贴
只要你在怀孕至生产期间的社保缴纳没有中断,就可以申请领取上海生育补贴。在外地生产同样可以,只要提供出院小结、银行卡号、宝宝的出生证明等资料就OK了。具体详情可以拨打12333咨询。
生育津贴怎么领2017
一、什么是生育津贴?领取条件是?
生育津贴是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给企业,作为企业在员工产假期间发放产假工资的补贴。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产假期间的工资。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应符合下列条件:
1、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12 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2、职工在生育时,社保处于在保状态。
二、生育时,未缴费生育保险满一年能否领取?
按杭州目前的政策,如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生育时未缴满12个月,可以等到连续缴满 12 个月后提交报销材料进行报销。
三、生育津贴领取额度——月薪 3000 可领2万元?
我们都知道,从出院到产假结束,这段就真正意义上完完全全地进入了生育保险的“管辖范围”了,要发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如下:
生育津贴的领取金额=生育时职工所在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注意,这里的关键点在于:生育津贴的基数是根据生育职工所在单位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而不是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其中,产假天数规定如下:
1、正常分娩的,产假 98 天(含产前假 15 天);
2、7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3、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产假增加 0.5 个月;
4、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产假增加 0.5 个月;
5、妊娠不满 3 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假 1 个月;
6、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假1.7 个月。
举个栗子:
某职工剖腹产生育了一个宝宝,生育时按 3000 的缴费基数参保杭州,其所在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 5800 。按照杭州市的规定,剖腹产的产假天数为 113 天,那她能领取的生育津贴金额为:5800 ÷ 30 × 113 =21846.67 元。
辣么问题来了,有些职工的社保基数高于单位的平均工资,那岂不是亏了?其实并没有,因为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用缴纳,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职工并没有投入成本,更多的成本是由单位来承担。
四、当年度生育的,什么时候去申报生育津贴?
在申领2017年生育保险待遇前,最好等本单位已经完成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社保年调基数申报);而目前还处于年调基数申报期,部分企业的上年度平均工资申报还存在变数,因此,建议在2017年上半年生育的人员,等到2017年8月年度基数调整生效后再去申报。
五、生育津贴发放要扣个税吗?
生育津贴属于免税项目,是不扣个人所得税的。
相关法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第一条的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产假期间企业只发生育津贴不发工资,是否违法?
法定产假期间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不发工资,不违法。
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如果已经参加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般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三条 女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一)项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也有一些福利book思议的企业,会将工资与生育津贴一并发给员工。
七、企业可以用发放基本工资的形式替代生育津贴吗?基本工资少于生育津贴要补足吗?
根据《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杭政办发[2011]22号)规定,参保人员生育津贴按照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社保应正常缴纳。
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某些企业用发放基本工资的形式替代生育津贴的情况。该做法并没有违反具体的法律法规。但是需要注意:根据政策规定的发放金额标准,如发放的基本工资少于生育津贴金额的,企业应补足。
八、流产与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能享受生育津贴吗?标准是?
流产与计划生育手术也适用生育津贴发放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的领取金额=生育时职工所在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其中,
1、妊娠不满 3 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假 1 个月;
2、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假 1.7 个月。
3、放置宫内节育器按 2 天计发;
4、取宫内节育器按 1 天计发;
5、输精管结扎按 7 天计发;
6、单纯输卵管结扎按 21 天计发;
7、产后结扎输卵管按 14 天计发;
8、人工流产按 14 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按 16 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按 30 天计发;
9、中期终止妊娠按 30 天计发;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按 40 天计发。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1、需要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否则将不享受生育津贴。
2、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需已缴纳生育保险满一个月。
九、杭州新增30天奖励假后,生育津贴标准是否发生变化?
大家可能还特别关注生育奖励假是否纳入领取生育津贴的计算月数。目前杭州尚未出台相关文件,奖励假暂不纳入。
十、奖励假期间没有生育津贴,那么工资要企业支付吗?
各地规定不同,比如按北京的规定,30 天奖励假期间的员工工资是要由社保基金支付的。而广东则规定由用人单位来支付工资。
在杭州乃至整个浙江地区,对这个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在政策层面尚未出台相关文件,目前尚无定论。
十一、未在企业参保的,能否领取生育津贴?
对于有些未在企业就职的人员,通常都会去社保局办理个人缴纳业务。遗憾的是,个人缴纳险种是不包含生育保险的,也就无法享受生育津贴了,但产前检查和分娩期间纳入医保范围的费用还是可以刷医保卡直接结算的。
十二、男职工的生育险可以给配偶用么?
各地政策是略有不同的,就目前来说,杭州是不可以用的~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杭政办[2011]22号文,杭州市男职工要用生育保险的,必须要满足报销条件的情况下,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才能使用。所以……^_^|||
十三、生育津贴报销所需材料
顺产、剖腹产、助娩产:出生证复印件、准生证复印件(或生育登记证复印件)、出院记录复印件
流产、引产:准生证复印件(或生育登记证复印件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原件)、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产:病历复印件)
流产(无准生证):结婚证复印件、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产:病历复印件)
节育手术:出院小结复印件或诊断证明书原件
上海市30天生育奖励假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吗
享受的!!
产假就只有98天;
晚育加15天;难产或剖腹产加15天、双胞胎再加15天。
这些都是计算 生育津贴的。
一般晚育 +剖腹产 都是 128天假!!
外地人在上海交保险,如果休产假应该怎么补贴
1、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600元。
2、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
上海市的产假工资怎么发?
一般来说,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表面上看是一回事,生育女工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相当于产假期间工资的性质。这就意味着,生育女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超过生育津贴发放时间的产假,产假工资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发放。生育女工如果没有达到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仍由所在单位发放产假工资。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