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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生育最新政策 湖南省计划生育政策 二胎

湖南计划生育新政策

1、如果你们夫妻都是独生子女就可以。
2、如果一方是独生子女你就等着三中全会新政策(单独二孩放开)文件出台后申请。
3、如果以上两条都不是,就不能生二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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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计划生育政策

我帮你打听了一下:原来的政策是独生子女家庭退休可拿工资5%的奖励,如果嫂子退休了已经享受这5%就继续享用,没有退休的以后退休一次性补给5000元,不再有这5%,如果嫂子没有退休,到你们退休可以拿到1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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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计划生育政策 二胎

我上网查了一下,发现好多是这样说的,如果夫妻都是农业户口,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就可以生二胎,如果符合这些的话应该是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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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权威的湖南省最新的生育二胎政策?

1、“权威的湖南省最新的生育二胎政策?”:找《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如果你们的孩子正常,如果你们都是农村居民,可以向计生部门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如果你们夫妻双方都是农民、且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也可以;或者,你或她是两代都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附: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二)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六)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省人民政府可就前款第(一)项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2)第十七条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3)第十八条 :【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
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张家界市管辖的地方,适用前款规定。

湖南省第三胎政策

湖南的计划生育法规不见得不健全,广东的计划生育法规不见得就健全,不能说就你说的这情况就说湖南的计划生育法规不健全,各地的法规不一样这是客观存在的,美国各州的法律就不一样。
你说要生,有钱就行,这种说法是错误的,要是这样,你给一万,为什么他不要,征收社会抚养是对违法生育的一种惩罚,收了你的钱,肯定是要开收据的,而且是省里统一制定的收据。要犯法是自己的事,没有人逼你!

湖南计划生育条例

不管你户口性质是城镇还是农村,只要从事农村工作五年以上则可列为农村户口。如果你迁回农村的时候,户口由城镇转农业,也得从事农村劳动五年,方可正式算为农村户口。
对于计划生育来说是这样,对于户籍管理来说我就不得而知了。

湖南省计划生育政策,小孩上户条例规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知情选择权是想用什么避孕方法就用什么避孕方法。一楼例举的规定并没有注明一定要做结扎手术!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不可以!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二)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六)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省人民政府可就前款第(一)项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第十八条  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张家界市管辖的地方,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