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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产假188天吗 沈阳市沈北新区产假多少天

产假最长有188天,真的吗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山东省女职工生育的,享受产假98天,难产的延长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另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山东省女职工合法生育的,延长产假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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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苏家屯区产假多少天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额外增加60天。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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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北新区产假多少天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额外增加60天。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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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男职工产假休多少天?

根据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 参保人员的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四)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按15天(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日×15日)计发护理假工资。
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申领所需材料:
1、医保ic卡;
2、医保手册;
3、参保单位帐号表;
4、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申领表;
5、身份证;
6、结婚证;
7、独生子女光荣证;
8、孕妇保健手册。
9、医学出生证明

沈阳市晚育产假到底多少天

产假:158天
难产产假加15天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15天
怀孕四个月以上(含)流产:42天
晚育者产假:158天
晚育南方护理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注: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育,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产假工资
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产假办理
办理材料: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
注: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还需提交独生子女证
申请条件
凡在在职女职工,无论有无合同均可休产假。
注: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还需提交独生子女证
申请材料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
申请流程
本人填写《产假申请表》—部门负责人签字—工会签字备案—人事处核准签字—产假结束人事处销假

沈阳市康平县规定的产假多少天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额外增加60天。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产假多少天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额外增加60天。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辽宁省沈阳市规定的产假有多少天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额外增加60天。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