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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二胎准生证 广西柳城县办理二孩准生证怎样办理

广西办理二胎准生证的条件是怎样?

广西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规定 “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5年以上,并有固定住所和经济收入的”;在现行《条例》中则为1年和农转非之日起就不能生育二孩了。

广西二胎准生证

广西梧州苍梧县生第二胎要二胎准生证吗

两孩生育新政策正式实施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无需再申领二胎准生证。
国家卫计委早已明确:全面实施两孩生育新政策后,“取消二孩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也就是说,一对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不再发放二胎准生证。
具体如何登记,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可以直接与当地计生部门联系。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广西二胎准生证

广西柳城县办理二孩准生证怎样办理

按计生法的规定,第一胎是女孩的,必须间隔满4年,后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所以想生育第二胎必须符合条件,然后持你们夫妻身份证、户口本及申请到当地的计生部门去办理二孩准生证就可以了,祝你心想事成。

广西二胎准生证

广西省桂林市办准生证要什么材料

【办理准生证】的条件及程序: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95218865.html?si=10

符合法律规定,又有意愿近期内生育一孩的育龄夫妇,由街道计生办发给《符合法律法规生育通知单》,《通知单》有效期为2年。育龄妇女怀孕三个月内,持该《通知单》到街道计生办进行孕期登记和安排孕期培训——所谓优质服务实际上就是各妇婴用品厂商赞助的产品推介会。

需要提交的文件:
男女双方婚育证明(双方所在单位或社区开具),由夫妻双方单位人事干部(兼管计划生育)签字、盖单位公章;
夫妻双方户口簿;
结婚证原件;
免冠一寸照片各一张。

一、准备“申请”,夫妻双方各自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拿女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在户口所在地加盖计划生育章,(需要三级证明,(1)需盖村或居委会章(2)需盖镇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章(3)需盖县或区计生委章)
1、女方户口本
2、结婚证
三、拿“申请”及男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去男方档案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4b893e5b19e31333262356135所在地盖章。
1、女方婚育状况证明
2、男方存档证明
3、结婚证
四、去男方所在的计生办领取准生证(需盖三个章)。
1、女方三级婚育状况证明
2、男方婚育状况证明
3、申请
4、男女双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户主页,及本人所在页)
5、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6、准生证
五、男方拿领取的准生证去档案所在地盖章。
1、女方三级婚育状况证明
2、存档证明
3、结婚证原件
六、女方拿领取的准生证去户口所在地街道盖章。
1、男女双方户口本
2、男方婚育状况证明
3、结婚证原件
七、去男方所在的计生办盖章。
1、女方三级婚育状况证明
2、男方婚育状况证明
3、申请
4、男女双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户主页,及本人所在页)
5、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6、准生证

我是广西人,请问如何办理准生证?

呵呵,楼上回答的人肯定是自己未办过的啦。刚才,早段时候办过,将程序告诉你吧。
在我们广西(其实包括全国各地)对于初婚初育(看得出,你们肯定是初婚初育的)是不不需要办任何准生证的啦。只有再婚、或生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生二胎时才需要办理准生证。
对于初婚初育的新人,女方必须办理有一个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本本者可以合法生育的。办理有这个服务手册的女方在哪里都可以生育了。
而要办理这个手册必须在女方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
由于你们没有办户口,肯定要回到女方的户口所在地办理。如果是城市的话,则在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服务所办理,如果是乡镇的话,则要到乡镇的计划生育服务所办理。办理时,需要带女方一寸相片3张、女户户口簿先到村委开具一个申请单,凭申请单办理,当然,结婚证也别忘了带啊。因才怀孕一个月,不明显的,你就不要告诉办理的人员了。装作自己不知道。要不然肯定要被罚款200元的。

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二胎没有准生证上户口要罚款不

通过计生的话,若是你符合条件不领证,可能要征收少部分的社会抚养费。若是不符合条件,就属于超生,当然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人均收入的2-3倍收取。若是纯粹通过上户口,只要有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就可以上户口了。

广西二胎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都需要去那里开办手续。

办理条件:
温馨提示:计划生育服务证一般是指“准生证”

1、依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若男女双方户籍为本地则不需办理准生证或相关证明(若户籍不在本地,需咨询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
2、依法生育二孩的,不用办理《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即二孩准生证),只需到社区进行生育登记,开具《生育服务证明》(就是一证明)
变化:2016年1月1日起,国家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卫计委对生育一孩二孩的家庭,启动了生育登记制度,不再发放《独生子女证》、《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只开具《生育服务证明》。
注:生育三孩及以上的仍需办理《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提交材料:
本地户籍: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结婚证
异地户籍: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结婚证; 4、居住证; 5、流动人口生育证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

请问如何办理二胎准生证?需要什么手续?

二胎办证条件和程序(官方叫《生育证》,不同于一胎的《生育服务证》)

一、申办对象条件:

(一)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除适用前款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2、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3、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4、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

(三)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四)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女方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期规定限制。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生二胎的申请表、婚育状况证明表,跟办一胎准生证领表的地方一样滴,盖章要求也是一样,不记得了就麻烦回头看下一楼

(一)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所需材料

1、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共同申请书(申请表)、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夫妻及第一个子女的2寸合影照片4张(再婚家庭除外);

2、夫妻一方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事实迁移或者女方人户分离并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申请人向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提交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场计生管理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的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其婚姻、生育状况证明。

3、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还需提交相应证明: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的,应提交由武汉市计生技术鉴定小组对第一个子女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

(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应提交夫妻依法收养第一个子女的证明。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需提交夫妻双方归侨身份证明。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需提交夫妻双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乡(镇、街、场)计生管理机构出具的夫妻双方独生子女证明。

4、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除适用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外,符合条件之一的,需提交相应证明:

(1)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需提交夫妻一方两代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乡(镇、街、场)计生管理机构出具的夫妻一方两代以上独生子女证明。

(2)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需提交夫妻一方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证明。

(3)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需提交女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乡(镇、街、场)计生管理机构出具的女方属于独生女的证明。

5、再婚的夫妻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属离婚后再婚的,需提交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属丧偶后再婚的,需提交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丧偶证明。

(二)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所需材料

1、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共同申请书(申请表)、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夫妻2寸合影照片4张、丧偶的一方需提交村(居)民委员出具的丧偶证明。

2、夫妻一方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事实迁移或女方人户分离并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申请人向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提交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场计生管理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的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其婚姻、生育状况证明。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应填写《生育证申请审批表》,并附需要提交的材料,交女方户籍所在地或女方单位或现居住地乡(镇、街、场)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二)审查

1、乡(镇、街、场)计生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乡(镇、街、场)计生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出具签收证明。

2、乡(镇、街、场)计生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所在区计生委。

(三)受理

当事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区计生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区计生委审批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填写《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四)审批

区(县)计生委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

(五)送达

批准生育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生育证》;不予批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