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儿指南

北京晚育假是多少岁 北京晚婚晚育的产假多少天是128天还是98天

北京男方护理假是多少天?

男方没有护理假,只有晚育假,女方不休的给男方休。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如符合晚育条件的可以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假享受(总共一月,可以男女方享受,所以有的需要另外一方开休假证明,以合计休一月)

北京晚育假是多少岁

北京男职工晚婚晚育有多少天陪产假?

正常生产是98天产假,晚育增加30天,女方总共有128天产假,另外,男方有7天陪产假。各地规定可能会不一样,具体的可以咨询下51社保网,祝福你们。

北京晚育假是多少岁

北京晚婚晚育的产假多少天是128天还是98天

晚婚晚育产假多少天晚婚晚育现如今在社会主流的倡导下,已经越来越被广大人们所这接受。一般规定的产假是98天,具体情况还要根据每个人的生育年龄和生育状况来决定,例如难产、多胞胎生育等。但是过长时间的晚婚晚育则会导致生产的危险。因此,对于晚婚晚育来说,相关政策也有一定的侧重。那么晚婚晚育的产假究竟有多少天呢?在2012年4月18日,我国正式通过并实施的新产假标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这个文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产假。另外特别规定晚婚晚育人士还将多延长30天的假期。因此,晚婚晚育至少有128天的假期。所以晚育人士可以安心生产,安心养胎,安心坐月子。

北京晚育假是多少岁

国家规定晚婚晚育的年龄是多少

1.晚婚的前提是双方都为初婚,如果其中一方属于再婚就不属晚婚;
2.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
3.晚婚晚育享受国家的鼓励政策,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1.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2.享受晚育的前提条件是男女双方都须是第一次生育,如果其中有一方以前曾经生育过孩子就不属于晚育;
3.男性有孩子,女方虽然属于初婚也符合晚育年龄,但仍不能属于晚育;
4.如果夫妻双方都是第一次生育,只要女方达到晚育年龄,男方即便未满25周岁也可以享受晚育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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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晚育年龄的妇女有多少产假?

产假是指女职工生育子女时所享受的特殊假期,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一百二十天(含法定产假九十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20—30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90天。
上述休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北京晚育津贴发放标准?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 基数、根据第十九条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按照劳动合 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 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生育津贴调整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副处长杨菁表示:“原则上生育津贴等于产假工资,发了津贴就没必要发产假工资,如果产生差额的,根据北京市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 用人单位补足。”

北京市的法定晚育年龄是多大呢?男26周岁,女27周岁算不算晚育啊?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关于晚婚我国规定的标准是比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晚婚晚育享受以下待遇: (1)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天; (2)晚育的给男方护理假7天; (3)育妇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到135天至180天,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4)婚假、护理假、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不影响工龄计算、晋升、调级。

北京市关于晚育产假是如何规定的?男方陪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北京无男员工陪产假的规定,十五天的假是对于晚育的奖励假,而不是陪产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相关法律条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