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儿指南

准生证如何打印出来 准生证哪里打印

准生证电子版要打印出来吗

需要打印。按国家规定个人网上直接打印的和去街道办理的是一样的,所以直接在网上打印就好了,申请成功点击打印就可以了,但如果没有打印机,可以在打印界面点击下载,然后去外面打印。
计划生育服务证,又称准生证,是集准生证、查环等功能为一体的证件。已婚妇女怀孕在孕检、分娩、找工作等都需用此证。其需要在女方达到晚育年龄(24周岁以上)并且夫妻双方均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可以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多数地方已废除计划生育服务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负责《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等行政机关配合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育龄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的,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最佳孕期,但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证》。育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情况的,应当在怀孕前申请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准生证如何打印出来

如何办理准生证

看你老公的户口在哪里?要在部队,要部队出生育证明的。你自己的在你户籍地办理证明。最后拿上你俩的生育证明去你想生育的城市的计划生育单位或者民政局办理。

准生证如何打印出来

准生证哪里打印

法律分析:1:男女双方持各自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到各自的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者村委会或者本单位开具无子女证明信. 2:男方到乡级计生办或者街道办盖章. 3:男方然后再到县计生办或者区计生办盖章. (先咨询乡级计生办或者街道办计生办是否需要,各地情况不一) 4:持盖最高行政级别计生办章的男方证明信连同女方的无子女证明信以及结婚证和双方身份证到女方户籍处街道办事处就可以办理准生证了.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 第八条 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改进再婚等情形再生育管理。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办事,进一步简政便民。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

准生证如何打印出来

准生证哪里打印

法律分析:1:男女双方持各自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到各自的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者村委会或者本单位开具无子女证明信. 2:男方到乡级计生办或者街道办盖章. 3:男方然后再到县计生办或者区计生办盖章. (先咨询乡级计生办或者街道办计生办是否需要,各地情况不一) 4:持盖最高行政级别计生办章的男方证明信连同女方的无子女证明信以及结婚证和双方身份证到女方户籍处街道办事处就可以办理准生证了.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 第八条 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改进再婚等情形再生育管理。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办事,进一步简政便民。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

准考证怎么打印

准考证打印注意事项

一、IE浏览器版本必须在6.0以上。
二、禁用或卸载有关拦截工具。
(WindowsXP:关闭IE浏览器[工具]中[弹出窗口阻止程序])
三、调整IE浏览器安全级别。具体方法:
①.依次点击IE浏览器[工具]-[Internet选项]-[安全]-[自定义级别]。
②.将[安全设置]栏中[Active控件和插件]选项中的状态全部改为[启用]。
四、打印前请先从“页面设置”中把页眉、页脚清空:
①.点击IE窗口“文件”菜单中的“页面设置”。
②.在弹出的页面设置对话框中把页眉、页脚中的内容清空,再点击“确定”按钮。
五、点击“下一步”进入准考证打印登陆界面,输入姓名、身份证号、报名序号(如报名序号丢失,可通过登陆界面下方的“【找回报名序号】”功能找回)点击“登陆”进入打印准考证页面,然后点击页面左侧的“打印表格”即可打印准考证。

准考证打印事项明细
见许多人问关于准考证打印问题,特在此发贴统一说一下(以广东为例)
1.在否一定要在线打印?
答:不一定。可选择在线打,也可以把网页“另存为”,保存下来再拿去文印店打印。
(注意,保存时不要改变内容布局)

2.打印规格?
答:A4纸(广东的要求,相信全国都一样),单面打印即可。

3.是否要求彩印?
答:没有要求,黑白、彩印都行。

4.最后提个注意事项
保留电子版以备面试需要

二胎准生证怎么打印

法律分析:1、依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若男女双方户籍为本地则不需办理准生证或相关证明(若户籍不在本地,需咨询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

2、依法生育二孩的,不用办理《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即二孩准生证),只需到社区进行生育登记,开具《生育服务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