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湖北省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
可以阿 、因为那是你丈夫的孩子、不是你和你丈夫所生的子女、
所以你可以申请的 ,
再婚生育三胎新政策
“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这就是两孩生育新政策。
但问题是,你怎么会联想到“再婚夫妻可以生三胎了”呢?
如果照此类推,再婚后再再婚的呢?是不是就可以生育四胎、五胎了?
将要实施的新政策的核心内容就是“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至于再婚后的生育政策,到时由你省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新修订后才能明确。
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哪里能看到哦?
各市政策不一样!盐城市的是:、再婚夫妻原各生育过一个孩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双方均为丧偶的;(2)一方丧偶,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抚养的;(3)双方原各生育一个孩子均由原配偶抚养的;(4)一方原生育的一个孩子由原配偶抚养,一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1、2、7项或第二十三条第3、4、6项和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江苏省的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江西省再婚生育三胎新政策
新的计划生育政策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请看以下条例: 1. 计划生育新政策实施以后,每个女人都有生育两个孩子的权力。 2. 二孩政策以女方为准,指的是女方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3. 女人只能生育两个孩子,不能每结一次婚就生育两个孩子。
请问再婚家庭生育政策什么时候出台?
计划生育政策主要是控制生育,再婚与初婚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同样的,只是每个人的生育,是初婚与再婚合并计算。目前是每个家庭中只要有一方已经有2个孩子了,另一方仅有一个孩子,没有双方共同的孩子,都不能再生了。如果一方初婚,另一方有2个孩子,有的地方可能允许给未生过孩子的一方生一个(这是个人从人性的角度理解)。按规定是不能生的,因此,初婚一方想要有孩子,就不能与已经有2个孩子的另一方结婚。供参考。
二婚生小孩国法有哪些规定
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要求再生一个孩子。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从港、澳、台地区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末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的丧偶者;
六、婚后不孕,经鉴定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女方又怀孕的;
七、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八、残疾军人和因公致残人员,残疾等级在二等乙级以上的;
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十一、农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仅适用姐妹中一人);
十二、大山区的乡,女方的农业户口,其他地区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且从事农业生 产,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新婚姻法二婚赡养的规定有哪些
受其抚养的继子女,对抚养的继父或继母有赡养的义务。详情请见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附: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