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的家庭真的会幸福吗
在我看到的,二婚的家庭却实有很多问题出现,如果没有孩子可能会好些,但是有孩子就不好,他们总是会为偏爱自己的孩子多一点。总是会发生冲突。
二婚的家庭都是将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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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不多是这样吧
但再婚后,双方都会有孩子
那么生活也许是将就在一起
但有些未必是将就的
情感,二婚家庭
二婚家庭矛盾主要是子女问题 后妈后爸在一些人眼中是邪恶的代名词 孩子们也有些排斥 但只要真心付出坦诚相对总会化解心中的隔颌
再婚家庭的生活烦恼
这太简单了
再婚而且双方都有孩子
只要经济上互相独立就行了
生活费对半开,其他各人顾各人
这最公平
你也不用这么大压力了
再婚家庭的迷惘?!
骨肉血脉相连!给自己孩子发短信没什么不正常的啊!他对你一直防备也正常啊!你们都是离异再婚!你也同样猜疑他!不然你什么知道他老防备你!其实大家都该尚开心怀!否则再走下去一定是在走从复的路子! 人生的事,没有十全十美。但是,我们应认真活在当下。
马斯洛曾说:心若改变,你的态度跟着改变;态度改变,你的习惯跟着改变;习惯改变,你的性格跟着改变;性格改变,你的人生跟着改变。
我们必须相信:目前我们所拥有的,不论顺境、逆境,都是对我们最好的安排。那么,就学着改变自己、改变心态、改变习惯、改变性格,在顺境中感恩,在逆境中依旧心存喜乐,认真地活在当下,做一个令别人敬佩,令自己满意的人。
一个再婚家庭的问题
你需要告诉你的母亲
我也是一个再婚家庭
我的母亲不止一次跟我说
当继父在家时不要穿的太暴露
仪态不要太那啥
如果真的有这类的事一定要马上告诉她
不过我的继父是个很好的人
把我当作亲生女儿一般
完全没有这类困扰
要知道
有些事父母的处理能力是胜过我们的
你有必要让你母亲知道真相并想出一些相应措施
再婚的家庭是否,幸福
(1)对于重新组织家庭要实际一些,不要太理想化。(2)离异女人征婚要首选沉淀婚前经历,重建自尊。(3)别让不快经历影响夫妻相处;(4)对于孩子的教养必须达成共识。(5)离异女人与对方亲人要和睦相处。(6)再婚家庭子女的心理健康是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总之,再婚幸福的可能性肯定存在,关键看自己如何选择和把握。
关于再婚家庭
公证处属于政府机构,你可以打114查询当地的公证处地址
婚前协议书
甲方:你父亲
乙方:你继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自愿结成婚姻关系,并就有相关事宜一致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财产所有权
1. 甲、乙双方婚前、婚后的所得财产均为个人财产,不视为共同所有。个人财产包括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退休金、养老金)、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受赠财产、房屋、房屋增值部分、房屋拆迁后的衍生财产、房产和赔偿,及其他财产。
2. 甲乙双方的财产明细:
A 甲方财产明细
B 乙方财产明细
3. 甲乙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继承或受赠第三人财产、或所得的其它任何财产、房产,或其它财产的,乙(甲)方须放弃权利主张,所得财产全部归甲(乙)方所有。甲或乙中可能的受益人须主动放弃继承权,其继承人为其直系亲属。
第二条 亲子关系不变
1. 甲乙再婚后,甲乙双方的原离异子女的第一监护权仍不变。赡养关系不变。
2. 甲(乙)方在婚姻期间如发生医疗费用、或其它意外,在一方需要经济支持时,第一出资方应是病者本人。包括甲乙各自子女。
3. 甲、乙分别承担本人、本人亲属及其他与自身相关联的费用,不得涉及另一方任何费用支出。
4. 继承关系不变。男方子女只继承男方婚前财产和婚后男方个人财产,女方只继承女方婚前和婚后女方财产,如有再婚夫妻婚后所形成财产,双方均承诺自愿放弃继承权,对方子女也不享有继承权。
(三)婚后生活
1. 基于双方子女都已成年,任何一方都可以不抚育另一方子女、或子女的小孩。
2. 婚后生活费用:主要指一日三餐和日常用品的购买,由双方协商。
3. 婚后家务活由双方协商。
4. 财产、房屋的修缮、维护由财产所有权人负责,有关费用及衍生费用由财产所有权人承担。
5. 甲乙双方如若离婚,双方的财产、债务均由本人或自己的子女承担,不得侵占对方财产或让对方承担自己个人债务。
6. 婚后居住在男方或女方所有的房屋里,由双方协商。但居住一方只有居住权,没有所有权、处分权和继承权。如若婚姻关系解除,居住权也随之解除。居住一方不能在房屋所有者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让自己的子女或亲属长期居住。是否知情,需要有书面签字为证。
第三条 债务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甲或乙单方行为产生的任何债务均不得归为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必须有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书面证明。
2. 个人债务仅以负债方所有财产为限清偿,不得涉及另一方财产。因一方负债致另一方财产损失的,负债方应予赔偿。
3. 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前,负债方应将上述债务约定告知债权人或第三人,债权人或第三人以不知该约定为由要求甲乙共同偿还,并致另一方损失的,负债方应予赔偿。
第四条 继承及受益
1. 甲、乙均承诺自愿放弃对另一方及其亲属财产或权益的继承权,对另一方处置个人财产及权益行为无任何异议。
2. 甲、乙或第三人为其中一方购买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确定保险受益人,未约定受益人、受益人约定不明或因其他原因引起纠纷的,应依照被保险人意愿确定受益人。甲或乙中可能的受益人应自动放弃受益,由被保险人直系亲属所有。
3. 甲或乙一方基于婚姻关系受益,并可能导致另一方既得利益或预期利益损失的,受益方应在受益财产数额以内予以合理补偿。
第七条 其他
1. 未尽事宜及争议,应充分协商,本着责、权、利一致原则,公平合理解决。
2. 甲或乙一方未履行协议或履行协议不当,致另一方财产损失或严重名誉损害的,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 因甲或乙一方原因导致协议无效或无法履行,致另一方财产损失或严重名誉损害的,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协议效力影响)
4. 本协议不可反悔或更改。
第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效力相同。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公证人:
公证人盖章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