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儿指南

成都2022年二胎政策 第二胎政策

成都市二胎政策

按成都市现有的计生政策来看是不允许的。现在能够生二胎的政策是:1、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并且有一方是农村户口。2、老公的户口落在妻子家,并且妻子是农村户口和独生子女。3、第一胎孩子夭折。所以,如果你要生育第二胎的话,就必须要征收社会抚养费。费用是几千到几万不等的。 
成都市二胎政策

成都2022年二胎政策

成都地区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既然有精神疾病,还敢冒险啊?据我知,成都的计生政策没变化,就是双方是独生子女的能再生。精神疾病80%以上是遗传,没发病的不等于没携带基因,此种情况就算能生都要严遵医嘱,三思而后行啊。

成都2022年二胎政策

第二胎政策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成都2022年二胎政策

#二胎政策#

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二胎政策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川生育二胎新政策

不够年龄要罚款,各个地区的罚款不一样!我们都是在横栏土生土长的横栏人,我们因读书强制农转非,本质是农村居民,享受的待遇是农村居民的待遇,第一胎是女孩,为什么不能生育第二胎呢?我们多次向横栏计生办,市计生办,反映我们的问题,但哪个部门都不管。我们都是生活在横栏镇三十多年的实实在在的农村居民。我们父辈都是本村的农民,有什么理由说在计划生育中我们不是农村居民呢?我们除了读书强制农转非,一直以来都是横栏镇的农业居民户口。因读书强制农转非,毕业后不能转回农业户口,我们成了户籍改革的“试验品”这是谁害的,是当初的政策。我们一直在等政策变的一日。但十年来,就因这户口苦恼了十年,十年来我们投拆无门,哪个部门都不管。我们这种情况现在很多地区都有明确规定可以生育第二胎,但为什么就横栏镇不行呢?而且罚款是惊人的,按城镇户籍来罚,一个农转非,第二胎要十二万,两个就近二十万,这数目对于我们农民出生的农村居民来讲是一个天文数字,是要用一辈子来还的债,难道读书有错吗?难道我们还不如坐牢的人回来,难道要用一辈子来承担这个错误?不是我们的错,是当初的政策害的,现在我们只要求还我们应有的待遇,“第一胎是女孩,可以生育第二胎”这个要求过分吗?一个太孤单了。为什么其它地区可以,我们横栏镇却不可能呢?以下是我们同学的超生事项! 1,我原为横栏三沙农村户口,95年因读书迁出,但迁回村时就变成了城镇居民.我于04年跟08年各生一女孩和男孩,被定为非法生育.本人不服,加上他罚款是按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来征收,而本人及我的孩子却从来没有享受过所谓的城市待遇.所以我带着这些疑问没有接受处理.但今天横栏计生办一下来了七八个人把我抓上车送到了计生办关了几小时.搞到我满身抓痕,脚还出血了.在这过程中,他们态度恶劣,行为粗暴,凶神恶煞,口角过程中还威胁说要打死我,跟黑社会没什么区别.希望相关部门能够纠正一下这歪风. 来信人:吴 * * 2,某女同学,怀孕七个月,因横栏镇计生办在某大厦楼下,包围两日两夜,准备上楼抓人时,在六楼由这大厦爬到另一大厦逃跑!才能避开这次强制人流! 3,某男,正在在走难中,六个月,为避计生,历经6个镇,还在逃难当中! 计划生育的原则是优生优育,这样的计生能优生优育吗?我们有什么错,一个人坐十年的牢回来还可以享受他应有的待遇,“生育第一胎女孩可以生育第二胎”,但因读书强制农转非还不如一个犯人!不能享受我们原有的待遇!

四川计划生育2胎政策

会罚款 交了罚款就能办了 第四十二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成都户口生第二胎需办哪些手续?

无计划生育指标出生的子女(含已婚无计划,超生,非婚生子女)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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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一、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三、非婚生子女无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出具亲属公证证明;
四、已婚非计划生育的需出示结婚证。
区、县(市)公安机关办理中心受理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区、县(市)公安局治安防范人口管理科将受理事项报同级计划生育部门备案->2个月内当事人接受计划生育部门的处罚->区、县(市)公安局治安防范人口管理科科长对申请事项签署审批意见->审批合格由受理申请的办理中心办理入户手续审批不合格由受理申请的办理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

成都生二胎是怎么规定的?? 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符合生二胎的条件,是不是一定要间隔4年才能生?说下详细情况

成都生育二胎的规定,是执行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生育二胎的规定为: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关于4年的问题《条例》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 夫妻申请再生育的,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从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发出是否批准生育的书面通知,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逾期没有送达书面通知的,视为批准。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应当有4年的间隔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