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挫裂伤三期鉴定标准
应该属于轻伤,以法医鉴定结论为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第六十八条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
【释义】肝脏为人体最大的实质性脏器,大部分位于腹右上部,隐藏在右侧的膈下和季肋部深面,仅小部分超越正中线而达腹左上部。其前面为第6~9肋所遮盖,后侧有第6~12肋保护。上界在右锁骨中线平第五肋上缘,下界与肋缘平行。肝脏具有造血、解毒、分泌胆汗代谢等功能。
肝脏损伤可以为开放性损伤(枪弹伤、刀刺伤)或者闭合性损伤(撞压伤、撞击伤)。根据创伤的部位、范围,肝损伤可分为:(1)被膜下破裂:被膜完整,肝实质破裂、血液积聚在被膜下,使被膜与肝实质分离;(2)中央破裂:肝实质深部破裂,但其被膜完整;(3)真性破裂:被膜和肝实质同时破裂,大量血液和胆汗流到腹腔。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1)腹部损伤情况;(2)肝损伤当时有腹腔内出血和腹膜刺激症状,若真性破裂往往有大量出血,伴有不同程度的休克;(3)肝损伤后可出现被膜下血肿、肝内血肿等,若继发感染则形成脓肿(4)B超、腹腔穿刺可协助诊断。
本条所指因损伤所致的肝、脾、胰血肿以及感染后形成的脓肿,非手术治疗可自行吸收的不是本条规定的重伤,属手术适应征并必须手术治疗者方可评定重伤。
注意:肝、脾、胰等实质性器官发生挫伤时,可因包膜损伤、内出血甚至血肿形成致包膜张力增高,引起局限腹部胀痛而表现出临床症状,超声、CT、MRI等检查及手术探查可以协助明确诊断。(1)若检查确证上述器官存在挫伤病灶,但尚未形成血肿的,经保守治疗症状缓解的,评定为轻伤。(2)若检查确证已经形成血肿必须手术治疗的,或继发感染形成脓肿而需手术治疗的,应鉴定为重伤。(3)若上述器官挫伤系在剖腹探查中术者直视所见,则应根据其所见描述决定损伤程度,一般情况下宜轻不宜重。
肝、脾破裂,尤其是脾破裂,在腹部损伤中较为常见。有慢性病理改变的脾脏更易发生破裂。腹部损伤的严重程度主要决定于外力的强度(主要是单位面积受力大小)、速度、硬度、着力部位、作用方向、伤者自身是否原有病理情况以及伤者在受力时的自我保护等多方面因素。例如,在腹部闭合性损伤,因肝、脾组织脆弱、血供丰富、位置又相对固定,故较其他器官更易损伤。
闭合性损伤致肝破裂,可以是肝真性破裂(肝实质离断伤或挫裂伤)、肝中央破裂和肝被膜下破裂。对于肝真性破裂和中央型破裂,应评定为重伤。而肝被膜下破裂实际上应为肝实质浅表破裂,但肝被膜保持完整,血液聚集于被膜下形成血肿,故应属于月于挫伤范畴,应评定为轻伤。当然,若肝浅表裂伤持续不愈,出血和胆汁外渗增多,症状不能自行缓解,致被膜下血肿张力过大而突然破裂,需手术治疗时,或者血肿继发感染形成脓肿的,则应鉴定为重伤。
对于本身有病变的肝、脾发生破裂时,因区别不同情况,判断伤病关系及其损伤参与度,应待病理报告出具后,再进行损伤程度的鉴定。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
4.3 Ⅲ级伤残
4.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d)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g)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 双眼盲目4级以上;
d)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f)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b) 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 盆部损伤致:
a) 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b)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8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4.3.9 肢体损伤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4.3.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伤残鉴定的三期评定赔偿标准?
伤残鉴定的三期评定赔偿标准,由法医对伤者的三期做出鉴定,并作为赔偿的标准 。
1. 现在国家规定鉴定的时限是30个工作日,单单就检测的实验周期估计不到10小时,但是实验检测后的数据分析、报告撰写、鉴定人审核签字,以及盖章及钢印的时间也不少。
2. 三期是指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简称,三期鉴定是在交通事故中,涉及到人身伤害时,由法医对伤者的三期做出鉴定,并作为赔偿的标准 。
3. 受害人在申请伤残鉴定时,应当同时提出 “三期鉴定”的申请,这样既可以节省时间也可以节省费用。 有了法医出具的 “三期鉴定”结论,受害人就可以据此提出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的损失赔偿。
4. 若能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则无需做三期鉴定,在法律实务中如果侵害人对医生的病假单提出异议的,法院通常会要求通过三期鉴定来确定最后的赔偿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2006)
注:这是最新职工工伤鉴定标准、伤残鉴定标准
6 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6.1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6.1.1 智能损伤分级
a)极重度智能损伤
1)记忆损伤,记忆商(MQ)0-19;
2)智商(IQ)<20;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重度智能损伤
1)记忆损伤,MQ 20-34;
2) IQ 20-34;
3)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c)中度智能损伤
1)记忆损伤,MQ 35-49;
2) IQ 35-49;
3)生活能部分自理。
d)轻度智能损伤
1)记忆损伤,MQ 50-69;
2) IQ 50-69;
3)生活勉强能自理,能做一般简单的非技术性工作。
6.1.2精神病性症状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突出的妄想;
b)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
c)病理性思维联想障碍;
d)紧张综合征,包括紧张性兴奋与紧张性木僵;
e)情感障碍显著,且妨碍社会功能(包括生活自理功能、社交功能及职业和角色功能)。
6.1.3人格改变
个体原来特有的人格模式发生了改变,一般需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下列特征,至少持续6个月方可诊断:
a)语速和语流明显改变,如以赘述或粘滞为特征;
b)目的性活动能力降低,尤以耗时较久才能得到满足的活动更明显;
c)认知障碍,如偏执观念、过分沉湎于某一主题(如宗教),或单纯以对或错来对他人进行僵化的分类;
d)情感障碍,如情绪不稳、欣快、肤浅、情感流露不协调、易激惹,或淡漠;
e)不可抑制的需要和冲动(不顾后果和社会规范要求)。
6.1.4癫痫的诊断分级
a)轻度
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痛发作者。
b)中度
各种类型的癫痛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一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或1次以下,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
c)重度
各种类型的癫痛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一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以上,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上者。
6.1.5运动障碍
6.1.5.1 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6.1.5.2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深感觉障碍和(或)小脑性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
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a)重度
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b)中度
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c)轻度
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6.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6.2.1颜面毁容
6.2.1.1重度
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
a)眉毛缺失;
b)双睑外翻或缺失;
c)外耳缺失;
d)鼻缺失;
e)上下唇外翻、缺失或小口畸形;
f)颈颏粘连。
6.2.1.2中度
具有下述六项中三项者:
a)眉毛部分缺失;
b)眼睑外翻或部分缺失;
c)耳廓部分缺失;
d)鼻部分缺失;
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f)颈部瘢痕畸形。
6.2.1.3轻度
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6.2.2面部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6.2.2.1轻度
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4。
6.2.2.2重度
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
6.2.3高位截肢
指肱骨或股骨缺失2/3以上。
6.2.4关节功能障碍
6.2.4.1功能完全丧失
指非功能位关节僵直、固定或关节周围其他原因导致关节连枷状或严重不稳,以致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者。
6.2.4.2功能大部分丧失
指残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并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者。
6.2.4.3功能部分丧失
指残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但不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者。
6.2.5放射性皮肤损伤
6.2.5.1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V度
初期反应为红斑、麻木、搔痒、水肿、刺痛,经过数小时至10 d假愈期后出现第二次红斑、水泡、坏死、溃疡,所受剂量可能>=20 Gy。
6.2.5.2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B度
临床表现为角化过度、皲裂或皮肤萎缩变薄,毛细血管扩张,指甲增厚变形。
6.2.5.3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B度
临床表现为坏死、溃疡,角质突起,指端角化与融合,肌腱挛缩,关节变形及功能障碍(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6.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6.3.1视力的评定
6.3.1.1视力检查
按照视力检查标准(GB 11533)执行。视力记录可采用5分记录(对数视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方
式(详见表1)。
刑事案件做三期鉴定
肯定可以,不过这可不是鉴定机构做的,那是你自己找到自己三期鉴定所受损失的证据,同时向法院申请赔偿即可
三期鉴定是怎么鉴定的?
受害人在申请伤残鉴定时,应当同时提出 “三期鉴定”的申请,这样既可以节省时间也可以节省费用。 有了法医出具的 “三期鉴定”结论,受害人就可以据此提出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的损失赔偿。
交通事故的三期鉴定问题
对于一:因为是你自己申请的鉴定,所以对方当事人包括保险公司可能会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造成重新鉴定,费时费力;对于二:退休老人,不知道你是否存在返聘等,如果单位返聘的话,有证据就可要求误工费的。护理,营养与年龄无关,只看病情确定;对于三:针对您的情况,建议在骨折恢复之后*(一般三个月),联系对方当事人和保险公司,一起去做鉴定,或通知下后自己去做鉴定。然后拿着鉴定结论,医院相关证明,费用发票等调解或起诉。起诉到法院的话,在庭前调解阶段也可以提出鉴定,双方一起指定坚定地机构。补充一下:“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告知委托人通知或直接通知对方当事人在进行司法鉴定时到场;经办案机关同意委托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申请办案机关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对方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或无法通知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中载明。” 祝您早日康复,有相关问题的话,可以继续留言给我,请采纳我的回答为最佳吧,嘿嘿! 打字老费劲了! 并且您也可以给悬赏分的,嘿嘿! 不过大家也倒是互相帮助,无所谓!
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分开做行不行
拿到医院的出院小结和休息一段时间后就可以申请伤残鉴定了 ,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可以同时提出申请的。建议随时委托律师办理,律师介入越早越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