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费由谁承担?
谁申请谁先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民事诉讼鉴定费用并非败诉承担的其他情况:
1、《诉讼费交纳办法》第12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
由此可见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而不是应当由被告承担。也就是说谁对待证明事实负有证明义务,谁就承担有关鉴定费、评估费。
2、《诉讼费交纳办法》第6条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这项费用应当由被诉方承担。
但是在人身损害等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可以在伤残鉴定确定后变更诉讼请求,在变更诉讼请求时可以把鉴定费变更到新的诉讼请求中去,而有关伤残鉴定等事项的鉴定费用又属于由于人身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往往这样的鉴定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是需要注意这样的鉴定费是支持在诉讼请求之中的,而不是在处理诉讼费时进行的分配。
笔迹鉴定的费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于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制发的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相关法条规定,变造文件检验,涉及的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一项是1200元.
笔迹鉴定费用该谁出?
司法鉴定费用由谁承担,谁提出做司法鉴定的,谁应当预先缴纳鉴定费用。对于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费用,鉴定之前应当与对方沟通鉴定的必要性与支付比例,最终应该是对方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支付。
笔迹鉴定应该由谁申请
一、问题的提出
现实中,经常有这样的案例,原告诉被告欠款,提交署名为被告的欠据作为证据,被告否认欠款,也不认可欠据是其所写。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案情并不复杂,但对于笔迹鉴定应由原告还是被告申请,近年来,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产生了很大的争议,其中主流观点认为应由被告承担欠据真实性举证责任,并由其申请鉴定。笔者持相反的意见,本文试图从证据理论、举证责任、抗辩与否认等,谈一下个人观点。
二、持应由被告申请鉴定的主要理由
持“应由被告申请鉴定” 观点的主要理由有:1、《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主张欠款,并拿出原始书证证明,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被告不认可欠据是其所写,实际上是一种抗辩、一种反驳,也是一种事实主张,这种事实主张是未发生的主张,应该提供反证加以证明;2、由被告申请鉴定,对原告也具有约束作用,假如不是被告签名,鉴定就可揭露原告的骗局,原告就会败诉,这样就是一种公平的分配;3、另外,欠据是否伪造,双方是非常清楚的,实务中我国有一普遍现象,原告无论提供什么证据,被告均不承认,如果让原告申请鉴定,被告永远处于一种消极状态,是不公平的,设定这样规则缺乏合理性。
审判实务中,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一方当事人申请对欠据笔迹进行司法鉴定,最后鉴定机构得出结论,检材无法鉴定。此时持“应由被告申请鉴定”观点的人又认为,该情况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按前述观点,原告提交欠据即已完成举证责任,被告抗辩欠据不真实,应承担举证的责任,无法鉴定时,由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告承担不利后果,其理由很难自圆其说,前后互相矛盾。但如果让被告承担不利后果,难免会有更多人为制造类似欠据,背离了法律正义、秩序的价值取向。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只是从合理性考虑应由谁申请鉴定,并未从证据理论上进行深入分析,理由难以让人信服。合理与合法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和谐统一的,有时因受社会观念的影响或个案案情的差异,还会发生冲突。目前,我国社会处于诚信严重缺失的状况,有良知的人就会对此批判,但过多非理性感性因素,会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们的法律思维,导致对法学理论理解的偏颇。
三、从举证责任谈应由谁申请鉴定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是从提供证据责任的角度来理解和把握举证责任概念的。随着两大法系学者就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深入研究,最终将举证责任的“双重含义说”奉为横跨两大法系证明责任领域内的通说。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也适时地引入了现代证明责任理论,举证责任具体包含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从行为和结果双重含义上来界定举证责任的内涵,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更合理、更科学,对于提高民事审判效率、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又叫主观上的证明责任、形式上的举证责任,主要特点有:1、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在外在形式上受当事人主张责任所牵引,因此它是诉讼过程中无条件出现的一种举证责任;2、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随一方当事人举证程度的变化而可以数次反复,因此它是一种动态的举证责任;3、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而在当事人之间移位,因此它是一种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互相转移的举证责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又叫客观上的证明责任、实质上的举证责任,主要特点有:1、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不受当事人主张责任所牵引,它是由法律预选设定的,是一种不能转移的举证责任;2、是一种隐形存在的举证责任,只有当案件中的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才显现出来;3、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一种附条件的证明责任,只有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才能要求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谁主张,谁举证”是对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最典型的概括。
就前引案例而言,谁应申请鉴定?要从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去分析,关键是原告提交证据是否达到足以转换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效力,如果原被告均不申请鉴定,欠款事实是否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同时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以看出,第一款规定仅是提供证据的责任,并不是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承担不利后果前题条件是其负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或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关于证据证明力的标准,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具体规定,《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也只是原则性规定了各类证据之间一般情况下相比较证明力大小。一般来说,核查证据证明力的方法有实验证明法、经验证明法与逻辑证明法三种。经验证明法与逻辑证明法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凭经验或逻辑推理可以直接确认证据证明力,而实验证明法是仅根据当事人提供证据不能得出证明结论,还要通过一些科学手段进一步加以证明证据的效力。例如前引案例如果原告提交证据不是欠据,而是录像带,被告称录像中的人不是他,那么法官根据相貌等情况,凭一般的经验就可以判断录像的真假,如双方没有足以反驳的证据证明,就可以直接确认录相的真实性,原告已完成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此种情况下,如果被告提出录像是假的,需要进一步用科学的方法加以证明,就应由被告申请鉴定。当事人否认欠款事实与欠据的真实性时,仅凭经验是无法判断欠据真假的,案件需要进一步用科学的鉴定方法加以证明。无人申请鉴定时,法官内心就不能确认欠据的真实性,案件仍处于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原告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其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前引案例应由原告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四、从否认与抗辩的角度分析应由谁来申请鉴定
要说明上述案例笔迹真伪举证责任,还涉及到否认与抗辩的区别及其与举证责任分配之间的关系。国内理论界对抗辩和否认进行研究的还不多,法律规定也未加以区分,《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使用了“反驳”这一概念。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理论,否认者对被否认的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而抗辩者则须对抗辩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一理论最早来源于罗马法,并为后世关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的研究奠定了基础。最具代表性的学说有德国诉讼法大师罗森贝克先生提出著名的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即凡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发生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凡否定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权利消灭法律要件和权利受制法律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理论基础在于贯彻当事人平等原则和诉讼公平的理念。在当代,虽然法律要件分类说也受到了不少质疑,例如该学说过分关注实体法的传统,忽略了民事诉讼实践中的伦理问题和其他社会问题,但对于“否定者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从罗马法时代流传至今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各国民事诉讼理论和实务则普遍予以承认和坚持。法律要件分类说仍然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确认举证责任的重要理论依据。
民事诉讼中的否认,是指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为不真实或不存在之事实时的陈述。根据否认的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是直接否认,是指当事人仅陈述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为不真实,对其直接予以否定;二是间接否认,是指当事人从积极方面主张与对方的主张事实毫不相关的事实,对对方的主张事实予以间接否定。抗辩则是指当事人通过主张与对方的主张事实所不同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以排斥对方的主张事实的行为。广义的抗辩包括诉讼法上的抗辩和实体法上的抗辩两种形态。实体法上的抗辩又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权利障碍抗辩,即妨碍对方所主张的法律效果的发生之抗辩,例如行为人无行为能力的抗辩、正当防卫抗辩等;二是权利消灭抗辩,即消灭对方所主张的曾经发生的权利之抗辩,例如清偿、提存、债务免除等;三是权利排除抗辩,即排除或阻止对方所主张的已发生的权利之抗辩,例如撤销权、抵消权等。
抗辩与否认最主要区别是抗辩者承认对方主张事实基础上,主张其他事实排斥相对方,抗辩是一独立的事实主张;而否认者是不承认对方主张的事实或要件事实来反驳对方。例如当事人认可欠据是其所写,而称欠据内容被他人改动,就是一种抗辩。而当事人不认可欠款的事实,也不认可欠据的真实性,实际上是一种否认,而不是抗辩。因此,前引案例应由原告继续承担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由其申请对欠据真伪进行鉴定。
五、从司法解释规定分析应由谁申请鉴定
从欠款案件法律关系性质来看,实际上就是一种合同纠纷,基于欠款原因不同,可能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关系等,欠据可以作为合同关系的证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是法律要件分类说最典型的体现,原告主张欠款,就应对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告仅仅提供欠据,在欠据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还不能证明合同关系成立,所以原告还未完成举证责任。所以应由原告申请鉴定。
在原告申请鉴定情况下,被告应予以配合,如提供自己书写的样材等。否则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此种情况下无法鉴定的,由被告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六、从证据的安全性分析应由谁申请鉴定
我国证明理论界对证明责任的含义的解释有一重要学说,即危险负担说。该学说认为证明责任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在具体诉讼过程中,承担结果意义上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避免真伪不明的情况发生,需要向法院提供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而另一方当事人也会提供相应的证据,使对方所主张案件事实处于不真实或真伪不明的状态。
权利人一般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且作为证据的欠据一般也由其掌握,其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例如妥善保管好欠据、保证欠据的完整、督促债务人书写欠据、债务人在书写欠据时做好监督工作等,否则出现诸如无法鉴定等问题,其权利可能无法实现。如果由被告承担欠据真假的举证责任,由其进行申请鉴定,那么就不会促进债权人尽以上义务,不利于保证证据的安全,与危险负担说理论不符。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民事欠款案件中,当事人否认对方提交欠据真实性的,应由提交欠据的当事人申请鉴定。设定这样的规则,虽然在当今社会,有其不合情理之处,但因其符合法学理论与相关规定,更有利于法律的统一与稳定。
金长荣等:《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技能卷》,人民法院出版社。
徐巍:《民事诉讼的抗辩与否认》,博士教育网。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县人民法院
借条笔迹鉴定应该由谁做?
你好:除了做笔迹鉴定之外,关键是你外甥自己是否承认与你们有债务问题。如果现在你丈夫不承认将钱借出去了,你外甥也说没有得到钱,单有笔迹鉴定也不成。
你好!那我该怎样才能得回我前夫在婚姻期间借出去的钱?
1、你可以要求做笔迹鉴定,以证明你丈夫借款他人,存在债权。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时你丈夫隐少分。
2、根据婚姻法“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规定,你可主张分配给你夫的财产现金部分先用债权折抵,你多分配现金。争取得到法官的支持。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问题是债务人不在同一个省,而且债务人与债权人是亲戚关系,我能否请求法院要求我前夫叫他外甥来做笔迹鉴定?
你可以向法院申请鉴定,以证明欠条不是你叫人写的。
申请鉴定,以证明该笔债权存在。该笔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春节好,我前夫借给他外甥的钱,如果法院判决共同夫妻债权各分得一半,判决生效后,我可以向法院申请冻结我前夫的钱、以执行法院判决分割给我的债权钱吗?
你可以在判决前要求法院把全部债权判给他,而相当全部债权的其他财产给你,让男方自己去向他外甥要钱。如果已经象你说的那样判了,那么你不可以那样要求法院,只能自己凭判给你的债权自己去向外甥要,要的方式可以是自行索还,也可以起诉。
谁主张,谁举证.你若将此条提供给法院,对方不承认可以申请鉴定.
关于笔迹鉴定
1、如果是单方申请鉴定,而不是司法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2、重新鉴定,如果是司法鉴定,由申请方垫付,最后承担由鉴定结论决定。如果相符,则由异议方承担;如果不相符,则相反。重新鉴定当然是另选一家。
3、对费用的承担,如事先有约定从约定。
笔迹样本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
【案情】原告诉请法院要求被告陈某偿还借款1万元,其所提供的证据为陈某1996年的借条,借据中有陈某的签字。陈某到庭辩称,其未向原告借款,借据中的签名非其所签。原告遂申请法院进行笔迹鉴定。在法院的要求下,陈某当庭书写了二十余份签名,法院将其送鉴定部门进行鉴定,但鉴定部门以样本不足无法鉴定为由予以退回,并要求提供1996年前后陈某的签名样本。而陈某声称找不到1996年的笔迹样本。
一种意见认为,提供鉴定样本的举证责任应由陈某承担。陈某否认在借款申请上签名,原告申请鉴定,已尽到了举证责任。陈某作为样本持有人,应负有提供样本的义务,由于陈某没有能够提供相应的笔迹,致鉴定无法进行的不利后果应由陈某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应该推定借据上为陈某本人的签名。
另一种意见认为,借据中签名的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具有配合鉴定的义务。在被告已尽配合义务的情况下,不能推定陈某拒不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而判决陈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陈某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而陈某予以否认,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应当承担证明该签名为陈某所签的举证责任。如果责令陈某承担举证责任,显然强人所难,因为一个人难以为没有发生过的事实进行举证。
原告可以通过申请笔迹鉴定、提供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为陈某本人所签。原告在不能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况下,申请法院进行笔迹鉴定,此时,被告作为签名的本人,应当负有提供签名样本的义务。如果被告不履行配合鉴定的义务,则原告就无法完成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一方的行为就构成了对原告一方举证权利的妨害,法院可以“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为由,判令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本案被告根据法院的要求,当庭提供了一定数量的签名,已尽到一定的配合义务。由于时间间隔已久,以陈某现在的签字,根据笔迹鉴定的要求,尚不能完全肯定1996年的签字为陈某所签,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在这种情况下,陈某表示不能找到1996年的笔迹,如果再要求陈某提供1996年左右的笔迹,显然过于苛刻。因此,本案的原告尚未完成自己的举证义务,应当继续举证。如不能举证,则应当承担败诉的责任。(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打官司能鉴定出笔记吗费用是多少有谁出
若于g民事诉讼(就是你要打官司)之w前或者于f民事诉讼中4进行鉴定,只能通过司法部司法鉴定中0心4进行鉴定。其它鉴定机构一p般不y受理。鉴定的前提是,必须提供样本和检材。如果你已r决定要作鉴定,首先必须获得样本。所谓样本,即能够明白无z误地说明是某一o被检者的笔迹的文0字材料,也f就是你自己i笔迹的样本。而所谓检材,是待检的,有待证明与z样本是否一c致,是否为6一o人a所为6的文7字材料。也a就是你认8为1别人e模仿了i你的笔迹的签名。样本和检材皆必须8个y字以3上k(包括阿拉伯数字)。 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8心0上z面这家就是一q个e指定的鉴定机构,你可以6试着联系一m下x;也p可直接联系你们当地的司法局,或者他们指定的机构。至于c鉴定费,各地标准是不j一x样的,一a般至少7要几v百元s甚至上l千o元r吧。当然如果你打赢了d官司,这个r钱由对方6来出。 现在各级司法鉴定中6心5虽然存在规模不x一f、鉴定工a作人b员水1平高低等差异,但是每家出具的鉴定产生的法律效力l是一n样的。一g些案子p,当事人d到多家司法鉴定中0心0进行笔迹鉴定,无v形之w中2增加了t打官司的成本。 因为2你要鉴定的是签名,如果只有一r份,只有两三m个n字的话,就有可能做不c出鉴定,或者鉴定结论在不h同机构的结果不e同。如果不z是什4么t大n事,不t涉及v太g多钱财或名誉,也k不p涉及h违法犯罪的,我建议你不v要去做鉴定,就跟对方2和解私了b吧。 (一g个k案例,你参考一r下w,会有用的) 为62800元f钱花万n元u做4次笔迹鉴定 z睽pj┳¨d圣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