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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取暖补贴发放标准 取暖费补贴新标准

取暖补贴发放标准

取暧补贴既没有法定标准,也没有国家标准,具体可以到当地政府咨询。 一般情况下: 1、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取暖费补助标准: 厅级每人每年1500元。 处级每人每年1100元。 科级每人每年900元。 科员以下每人每年700元。 2、事业单位中按规定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取暖费补助标准: 正教授(相当职务)每人每年1500元。 副教授(相当职务)每人每年1100元。 讲师(相当职务)每人每年900元。 助理及以下每人每年700元。 3、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取暖费补助标准: 高级技师每人每年1100元。 技师、高级工每人每年900元。 中、初级工,普通工人每人每年700元。 4、离退休人员按照所享受的工资待遇相对应的行政职务、技术职务,比照在职人员取暖费补助标准计发补贴。 5、执行初期、见习期、试用期工资的人员和执行学徒期、熟练期工资的工人,每人每年按700元取暖费补助标准计发。

山东取暖补贴发放标准

山东取暖费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山东省取暖费发放标准为已经参加了保险的离休人员,按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标准进行发放,发放的标准是三千一百六十一元人民币。已经参加了社保的退休及退职职工,按照2010年人民政府对于取暖费制定的标准进行发放,是三千一百六十一元。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并且一次性缴费之后按照每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按照两千一百八十四元的标准进行发放。

很多人都很关心,每个省份的取暖费发放标准是多少,取暖补贴各个省份的执行标准是不一的,像山东、河北、河南、山西、陕西、新疆、宁夏、青海等很多地区,都将退休职工的取暖补贴待遇纳入到了养老保险基金中发放。但是各地的标准,具体考虑当地的供暖情况自行确定。

山东省取暖费发放标准为已经参加了保险的离休人员,按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标准进行发放,发放的标准是三千一百六十一元人民币。已经参加了社保的退休及退职职工,按照2010年人民政府对于取暖费制定的标准进行发放,是三千一百六十一元。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并且一次性缴费之后按照每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按照两千一百八十四元的标准进行发放。

在职人员取暖补贴标准为2020年10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对应秦皇岛市市直机关同职务等级的津贴补贴三项之和;离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为2020年10月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前职务对应秦皇岛市市直机关同职务等级的津贴补贴两项之和。

山东取暖补贴发放标准

取暖费补贴新标准

1.职工的职务(职称)发生变化时,从次月起按新职务(职称)计发采暖费补贴。 2.本办法自颁布实施之日起,原来职工单位欠缴的采暖费,由供热企业通过法律等手段直接向欠费单位追缴,不再向职工个人追缴。但职工有义务配合供热企业追缴单位拖欠的采暖费。 3.采暖费补贴资金来源: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采暖费按原渠道列支;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企事业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内发放采暖费补贴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职工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不作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列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5.市级以上干部采暖费仍按原缴费办法执行,其配偶不享受采暖费补贴。降温费,属于劳动保护费,(当然以降温费乱发补贴除外),当然也不交个人所得税。

山东取暖补贴发放标准

2016年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是多少

2016-2017年广东省采暖费补贴标准新规定(发放标准)
“明补”所需资金将按原渠道列支,属于各级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承担;属于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原渠道解决。“明补”发放的采暖费不计入工资总额,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暗补”变“明补”后,采暖费将按职工人头发放,不分男女职工,不管有无房产,补贴人人有份,按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100%发放。
计算公式为: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建筑平方米)×采暖广东省费价格标准(26元/建筑平方米)=年采暖费发放额(元)
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按《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规定。
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局级1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
具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40平方米,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05平方米,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及以下相应职称的人员85平方米。
工勤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05平方米。

山东省2009年取暖补贴标准是多少

山东省2009年取暖补贴标准是:山东省“暗补”变“明补”改革首先在行政事业人员范围内实行。山东省财政、建设部门已出台办法,按照行政级别和技术职称确定了省直行政事业人员补贴标准,其中按行政级别从1100元到3800元不等,技术职称从1100元到1700元不等。 

山东省2009年取暖补贴标准在参照山东省省直行政事业人员住宅采暖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济南、青岛、烟台等7个城市,也根据当地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住房标准、收入水平、城镇供热平均价格、采暖期限、企业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订了自己的采暖费补贴标准。山东省要求,各地要积极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变福利用热为单位货币补贴、个人负担供热费用。从政府机关和公共建筑做起,全面实施供热计量工作,建立和完善供热计量收费机制;新建供热系统必须满足热计量技术要求,既有供热系统原则上在2年至4年内通过技术改造达到热计量要求。相关部门要抓紧就供热计量价格、收费、运行机制等工作方案,制订相关政策,新建的节能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可以先行试点。欢迎来 http://www.xtsr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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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防暑降温和采暖补贴如何发放

我不知道你是哪个地区的人 山东地区的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 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 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9月份4个月!

青岛市冬季取暖费补助标准是多少啊?

文号:青价格〔2004〕256号
  日期:2004-10-29
  标题: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调整我市集中供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区物价局、城市建设管理局、财政局,市供热办公室:
  我市市内四区现行集中供热价格是1996年确定的。几年来,由于原材物料价格提高和人工费用等增加,特别是今年以来,原料煤价格大幅度上涨,使集中供热成本大幅度提高,严重影响供热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为有利于供热企业的发展和满足用热户的用热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在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本着兼顾各方面利益和积极稳妥的原则,参照外地现行集中供热价格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省物价局批准,决定对我市现行集中供热价格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集中供热价格
  简化用热户分类,将“居民类”用热户和“公寓类”用热户合并为“居民类”用热户,将“部队、机关、学校、医院类”用热户与“工商企业类”用热户合并为“其他类”用热户。
  采暖期由现行每年11月21日至次年3月31日调整为每年11月16日至次年4月5日。
  我市市内四区居民类用热户冬季采暖用热价格由采暖期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0元调整为24元(含室内设施维修费0.75元);其他类用热户按面积计费的调整为采暖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4元,按流量计费的调整为每吨蒸汽123元,按热量计费的调整为每吉焦49元(详见附件一)。
  市内四区各集中供热企业对外供应的生产用热(包括非采暖期用热)价格统一调整为,按流量计费的每吨蒸汽123元,按热量计费的每吉焦49元。
  青岛发电厂对外供给青岛金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热源结算价格由现行每吨蒸汽67元调整为78.50元。同时确定转供单位集中供热结算价格,按流量计费的为每吨蒸汽113元、按热量计费的每吉焦45元。
  调整后的冬季采暖用热价格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2004年11月16日至12月31日采暖用热仍按原规定价格执行,2004-2005年采暖期采取两个价格段与对应集中供热天数分别计费一次收缴的办法(详见附件二)。
  调整后的生产用热(包括非采暖期用热)价格从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集中供热计费面积按房产证等有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居民用热户的房产证等有效法律文书中未标明使用面积的,其使用面积可按建筑面积的75%折算。如用热户对折算的使用面积提出异议的,可通过实地测量的办法解决,实地测量中对阳台面积可按以下原则确定:原设计与房间等连在一起的阳台按全面积计算;原设计有隔墙(隔断)间隔的阳台不计算面积;隔墙(隔断)拆除后与房间等连为一体的阳台,按其地面使用面积的50%计算。
  (二)厨房按其使用面积全价计费。装有散热器并用热的阁楼或地下室,其房产证等有效法律文书中标明使用面积的,按其使用面积计费,没有标明使用面积的或无房产证等有效法律文书的,仍按其地面使用面积的50%计费。
  (三)对托幼园所和养老院等福利性机构的供热,按调整后的“居民类”用热户的热价标准执行。
  三、职工住宅采暖费补助问题。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采暖费补助仍按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文[2002]25号文)规定执行;市内四区和企业可参照此文件规定执行。
  四、为减轻煤炭价格等上涨对低保和特困低收入家庭生活的影响,政府决定给予市内四区低保中A类家庭每户每年冬季采暖补助150元,B、C类和患大病重病的低收入家庭每户每年冬季采暖补助100元。
  五、搞好宣传,加强监管。此次集中供热价格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集中供热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以取得广大用热户的理解。各供热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切实让用热户满意,并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违反价格规定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进行查处。
  六、现行有关集中供热价格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区、市可参照调整后的上述集中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执行。

  附件:1、青岛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调整表
  2、青岛市市内四区2004-2005年采暖期供热分段计价收费表

  附件一:

  青岛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调整表
  计费方式及用热户类别 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调后价格 调价幅度
  按面积计费 居民类用热户(元/平方米使用面积) 24 20%
  其他类用热户(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24 13.4%
  按
  表
  计
  费 按流量计费(元/吨蒸汽) 转供类单位 113 -
  其他类用热户 123 8.3%
  按热量计费(元/吉焦) 转供类单位 45 -
  其他类用热户 49 8.7%
  生产用热(含非采暖期用热)价格(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根据计量方式,分别按表计费中规定的其他类用热户的热价标准执行
  注:居民类供热价格中含0.75元的室内设施维修费。

  附件二
  青岛市市内四区2004-2005年采暖期供热分段计价收费表
  单位:元/平方米 时间段 2004.11.16—2004.12.31 2005.1.1—2005.4.5
  调整后分类 调整前分类 天数 供热价格 折算计费标准 天数 供热价格 折算计费标准
  居民类用热户(按使用面积计费) 居民类(按使用面积计费) 46 20.00 7.02 95 24.00 16.17
  公寓类(按建筑面积计费) 46 19.84 6.97
  其他类用热户(按建筑面积计费) 部队、机关、学校、医院类(按建筑面积计费) 46 20.70 7.27 95 24.00 16.17
  工商企业类(按建筑面积计费) 46 21.62 7.59

关于采暖补贴?

困难居民家庭采暖费,以家庭为单位补贴。市内四区具有常住户口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的采暖费补贴标准是:居住暖气房的,按60平方米住房标准给予补贴,住房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实际住房面积给予补贴;居住无暖气房的,给予600元采暖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