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怎么做
1、负责批准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所必要的资源配置。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思想,理论和方针指导质量管理工作。检查各部门方针,目标的实施情况,确保目标的实现。
2、带头学习质量管理知识,向员工传达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分析产品质量,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对产品质量负全责。
3、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在质量和产品有矛盾时,要以身作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把质量放在首位,以质量促效益。
4、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质量分析会,听取产品质量情况汇报,分析工厂内外质量和动态,提出改进措施。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应组织有关部门分析原因,制订对策、落实措施、检查总结,杜绝质量事故再次发生。
5、不定期组织质量管理知识学习。
6、抓好典型,对一贯重视产品质量者及时给予奖励和表扬,对质量事故责任者,不讲情面,批评教育,严肃处理。
7、对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对不合格品出厂销售负完全责任。
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书》关于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内容为:
1、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组织做好学校食品安全工作;
2、建立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做好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理及防控工作;
3、开办食堂需证照齐全,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有关要求规范操作,食堂厨房实现“明厨亮灶”,餐饮量化等级达到B级以上,并努力提升为A级;
4、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5、实行校外加工校内配餐的学校,应建立落实餐饮配送单位资质审查和食品查验制度,并报辖区食品监管部门备案;
6、建立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验收制度;
7、组织中、小学生参加食品安全志愿者服务,定期结合综合实践活动、品德与生活和班会课等开展中小学生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小学和初中每学年不少于4个课时,高中不少于2个课时;
8、应教育学生不购买无证流动摊贩售卖的食品,并鼓励师生和学生家长积极举报校园周边乱摆卖食品行为。
扩展资料:
《责任书》同时对教育部门、食品监管部门和城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学校职责为教育行政部门职责为:将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管理情况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考核重要指标;将食品安全教育纳入公共安全教育体系,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课堂教育,明确学校每年对中小学生食品安全知识课程培训,小学和初中每学年4个课时,高中2个课时;推进学校食堂米、面、油、肉、蔬菜、调味品等大宗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统一采购配送制度;
《责任书》同时明确:学校、教育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和城市管理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各责任主体、有关责任人员,分别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参考资料:人民网-深圳:校长为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谈一谈食品生产经营着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认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92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承担责任延伸: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如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了这一规定,从事了非法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依法被吊销了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在此情况下,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处罚。规定这一处罚,主要是考虑到企业出现严重的违法行为,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往往难辞其咎,说明管理上有重大的失职行为或者管理能力和水平有严重的不足。例如,没有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疏于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没有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进而导致出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因此,这样的管理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再适合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本条之所以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im目的在于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管人员认真负起管理责任vzdh确保本企业能够守法生产经营ptxb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j形成确保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uycg
你对餐饮企业法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是如何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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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很明确吗?是说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首先推定是餐饮企业法人的责任。
哪条法规规定学校食堂第一责任人必须是校长?
学校食堂第一责任人必须是校长
一、这是不是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这是一个行政管理上的规定,因而违反此责任,承担的 也是行政管理上的责任。如校长被撤职、免职、行政记过,行政警告等,而不是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的刑事责任,还应当由食品生产、销售、经营者来承担。当然,校长也可能因监管不力,涉嫌渎职犯罪,这是另一层面的问题。
三、学校食堂第一责任人必须是校长,这个说法的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国家药监局每年都会对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进行专项检查,同时会要求各省份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学校食堂,特别是农村地区中小学食堂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10%。工作人员在检查时,可邀请学生家长、社会监督员等参与。
据了解,相关部门重点检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餐饮服务许可、从业人员管理、环境卫生、加工操作、原料贮存、索证索票、清洗消毒、用水卫生等情况。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国家药监局还规定,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各类学校食堂违规加工制作豆角;严禁各类学校食堂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国家药监局还规定,各省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督促学校全面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相关部门将加快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并及时将量化分级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辖区内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档案。对纳入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的,在依法查处的同时,要进行重点监管。
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中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规定是如何理解的?
这是相对于生产者,销售者,代言人的责任承担问题的法条。 事实上,新的食品安全法将产品代言人也划入了责任人范围。但是责任人一大堆,虽然是连带的责任,找谁都可以。 但是往往消费者的权利遭受侵害时,最方便直接的就是找销售经营者,其余其他的让他们自己解决去。所以他是第一责任人。 就是个责任的顺序法定问题,当然可以跳过这个直接告生产者,也可以所有的责任人一起告了。
食品安全判断题
1,否
2.否
3,否
4,否
5,是
6,否
7,是
8,否
9,是
10,否
11,否
12,是
13.否,14 否 15,是 16,是17,否 18,否,19,否,20,否
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食品安全法 -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
1、正确把握食品安全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原则、基本体制制度,对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应当与食品安全法相一致。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专门性法律。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又如产品质量法,是规范和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的一般法。食品安全法则是规范食品安全的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食品的安全监管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等食品安全管理,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食品安全法。
2、正确把握综合协调与分段监管的关系。
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综合协调和分段监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没有强有力的综合协调,部门监管缺乏联动,就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具体监管中会出现缺位、错位和越位,容易埋下安全隐患。综合协调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赋予的六大职责,结合各环节监管实际,从制度上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连续性和统一性,使各部门形成合力,不断巩固食品安全工作成果。另一方面,没有职责分明的分段监管,就不能适应食品安全监管链条长、监管资源多的监管特点,不能有效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也难以形成应对诸多复杂问题的合力,容易造成监管不力。因此,各监管部门既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分工要求,明确职责,理清思路,加强职责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又要在综合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发挥各自监管优势,为保障食品安全的共同目标而努力。
3、正确把握地方政府负总责与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关系。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统一负责的制度,目的是强化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克服地方保护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干扰。县级以上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是为了强调各自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权责一致的职责体系。地方政府负总责和监管部门各负其责是高度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它要求各级政府必须把食品安全作为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支持监管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也要求各监管部门恪尽职守,密切配合,责任到位,相互衔接,形成完整的监管链和责任追究体系。
4、正确把握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与政府行政监管问责的关系。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更加严格地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促使食品生产者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一制度与政府行政监管问责制度并行不悖,共同形成一个科学合理、层次分明的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为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和补偿食品安全问题受害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